《青海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施行 举报非法集资线索者最高奖10万元

17.03.2018  17:02

  3月16日上午,西宁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召开媒体通气会,相关负责人向媒体通报了《青海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相关情况,呼吁市民发现非法集资线索及时举报。群众举报且被采用的非法集资线索,由公安部门根据其作用、效果等进行等级评定,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为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有效打击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我省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相关意见和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金融工作办公室、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青海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2月23日起施行。

   非法集资种类

  ●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不具有募集资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以投资黄金等名义,以高利吸引社会公众投资的。

  ●以发展农村连锁超市为名,采用召开“招商会”“推介会”等方式,以高息进行“借款”的。

  ●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等为名,以高利诱导加盟投资的。

  ●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举报奖励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举报人提供实名、联系方式,对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和证据。

  ●举报事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举报线索经公安部门查证属实。

   举报线索等级标准

  对群众举报且被采用的非法集资线索,由公安部门根据其作用、效果等进行等级评定。

  一级线索: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且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级线索: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并提供部分证据的,且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级线索: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线索,但不能提供相关证据,且举报内容与查处事实基本相符。

   奖励标准

  ●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涉案金额为1亿元以上的,按涉案金额的万分之六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涉案金额不足1亿元的,按涉案金额的万分之五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奖励。

  ●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涉案金额为1亿元以上的,按涉案金额的万分之二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涉案金额不足1亿元的,按涉案金额的万分之一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奖励。

  ●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可视情况给予100元至500元奖励。(何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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