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策 新举措 我省房地产市场迎来“新机遇”
为切实贯彻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分类调控、因地施策的总要求,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6月10日,省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根据省政府新闻办的安排,6月26日,青海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就我省《实施意见》召开新闻发布会。
《实施意见》的出台,对于稳定市场预期,激活市场需求,鼓励和支持居民的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更多地运用信贷、税收等经济手段调节市场,增加合理消费,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
《实施意见》从主要内容和特点分为七个部分,分别从“提高认识,正确把握房地产发展新态势”、“多措并举,积极引导住房消费”、“创新思路,完善保障性住房供应方式”、“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商品房及其用地供应规模”、“提升品质,不断改善居住环境”、“提升服务,优化市场发展环境”、“加强研判,营造有利舆论氛围”等方面介绍了《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实施意见》明确了支持住房消费的五条措施:一是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贷款需求。对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执行首套房贷政策;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不低于40%;对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借款人偿付能力、信用状况等因素审慎把握并具体确定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水平。二是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支持作用。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职工购买首套自住房,最长贷款期限放宽到25年。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为30%。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三是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融资需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支持资信良好的房地产企业及有市场前景项目的合理融资需求。四是减免住房交易有关税费。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5%的税率计征契税。五是积极培育住房租赁市场。
《实施意见》的出台,一方面,坚决贯彻了国家制定出台的房地产税收、土地、住房公积金等政策精神,另一方面,充分考虑青海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符合省情的政策措施,凸显了鲜明的青海特色。为保障我省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政策支持和方向指引。
据悉,《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将于7月17日起实施。(李娜 马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