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县法院:不思悔改 再走犯罪道路
09.12.2015 13:31
本文来源: 法院
据了解,李某某2009年1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处罚金3000元,于2012年2月21日刑满释放。
乌兰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以盗窃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某表示不予上诉。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入室供述所犯罪行,有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应予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主观恶性晓,社会危害性不大,积极悔改,可依法适用缓刑的辩护人意见,经查,被告人是累犯,不符合适用缓刑条件,故其辩护意见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遂对被告人李某某作出以上判决。
本文来源: 法院
09.12.2015 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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