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县法院执行干警获赠锦旗

16.01.2019  01:01




        近日,格尔木某合作社负责人一行到乌兰法院,亲手将印有“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的锦旗送到执行局干警手中,对该院的执行工作表示诚挚的感谢。

        2016年3月,格尔木某合作社与青海某农业科技公司签订收购合同,约定格尔木某合作社将种植的藜麦分批分次运送至青海某农业科技公司处,青海某农业科技公司查验收货后按合同价款支付货款。格尔木某合作社按约定完成供货义务,向青海某农业科技公司催要货款无果后,于2017年9月向乌兰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青海某农业科技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300余万元。经法院审理查明后,确定该公司应当履行合同义务,支付拖欠的货款。

        法律文书生效后,青海某农业科技公司没有履行给付义务,格尔木某合作社随即向乌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以资金周转困难等理由,拒不履行给付义务。经执行干警多方查找执行线索,得知有该公司有项目资金入账后,及时将该公司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并按标的扣划。案款到本案一案一账户后,执行干警向申请人足额转付全部案款。至此,该案全部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