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法院多措并举加强立案调解工作
04.12.2015 15:18
本文来源: 法院
一是诉调对接,分流纠纷。在强调诉讼调解的基础上,发挥诉讼服务中心的职能作用,根据矛盾纠纷的特点,在立案前引导当事人选择非诉讼途径解决纠纷。处理好诉讼内和诉讼外两种纠纷解决机制,促使当事人以最适合的方式解决纠纷,从源头上减少诉讼,使更多的社会矛盾在立案前得到化解。
二是搞好诉与调的衔接,实现法院诉讼与人民调解的优势互补,畅通纠纷解决渠道。对婚姻家庭纠纷、相邻关系纠纷、民间借贷等纠纷及不属法院管辖的纠纷主动与来访人员所在地基层调解组织联系,将纠纷分流到基层调解组织,由他们先进行疏导、调解。
三是选择适当的案件由立案调解中心进行诉前调解。案件当事人到法院立案时,立案人员审查案件,判断案件的性质、复杂程度及是否有调解的可能。对法律关系清楚、事实争议不大、法律关系明确且自愿接受调解的案件进行诉前调解。对案情复杂、专业性强的纠纷,通过诉讼途径予以解决。不进行盲目诉前调解,以免造成当事人厌诉情绪,对相关审判部门的继续审理制造不必要的麻烦及障碍。
四是先调后立,快速解决纷争。纠纷当事人均到场并明确表示同意调解的,立案调解中心当场调解,当场立案,当场制作并送达法律文书,不让群众多跑路,简化程序、快速结案,极大方便了当事人诉讼,有效化解了矛盾。
五是对不及时办理,矛盾就有可能激化的案件,先转到业务庭室及时进行调解,再补办立案手续,以便及时化解矛盾,避免矛盾事态进一步扩大。
本文来源: 法院
04.12.2015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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