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法院妥善调解一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
25.09.2014 12:54
本文来源: 法院
2013年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按当地习俗举办了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同居生活期间,因两人不能很好的相互理解和包容,屡屡产生矛盾,双方争吵时而发生。现诉至乌兰县法院请求分割对双方同居期间购买的一套房屋及其他财产。
经立案受理后,承办法官指出,原、被告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属同居关系,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所保护。但双方同居生活期间所产生的财产关系纠纷予以受理。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和细心开导下,原,被告双方认识到不进行结婚登记的婚姻不受法律保护,且双方共同生活中应多体谅和包容对方,做到相互扶持和尊重。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撤回诉讼请求,双方及时前往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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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 法院
25.09.2014 1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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