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车偷钻戒被判刑
06.05.2015 23:25
本文来源: 青海热线
近日,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晏某某乘车偷钻戒、涉嫌盗窃罪一案提起公诉,最终,乐都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晏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据悉,被告人晏某某系重庆来乐都打工人员,2014年11月6日20时左右,他与工友三人在乐都区新乐东街搭乘赵某某驾驶的金杯车回工地。在行车途中,晏某某发现座位旁有一个塑料袋,顺手从袋中拿走一个蓝色的首饰盒。下车后发现盒中有钻戒一枚,晏某某将钻戒据为己有。后赵某某发现自己放在车上的钻戒被盗,当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当晚民警盘问了晏某某及其工友,晏某某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并将钻戒交出。
鉴于晏某某主动退赃,且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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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5.2015 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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