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制定出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通用基本能力 “两标准一办法一大纲”(试行)
近日,由省委“三基”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的青海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通用基本能力标准、评价标准、训练大纲(试行)和基本能力测评办法(试行)(简称“两标准一办法一大纲”)正式印发,标志着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基本能力建设积极推进之后,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能力建设也将全面启动。总体来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能力建设更加注重4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更加注重专业技术方面的通用能力。事业单位通用基本能力标准由8项能力组成。其中公共服务能力、创新能力、专业研究能力、学习能力、科研成果转化能力和团结协作能力共6项均与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有直接关联。旨在以建立事业单位人员的基本能力标准框架为引导,通过基本能力的培训和测评,促进全省事业单位人员努力培养良好的专业学习、研究、创新和成果转化能力,扎牢专业基本功,全面提升服务能力水平。同时,在基本能力测评成绩比重中,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制定的专业基本能力测评成绩占总成绩的60%以上,省直事业单位还将达到70%。
二是与现行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机制紧密结合。事业单位专业性较强或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的岗位,对持有百千万人才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青海省优秀专家证书、青海省优秀专业技术人才证书和和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青海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免试专业基本能力测试,测试成绩可直接认定为本专业或本行业专业基本能力优良水平;对获得省直(行业)部门、市(州)、县委(政府)授予专业技术方面奖项的,以及取得高级职称或相应级别职业(执业)资格证书的,可在专业基本能力测试成绩中适当加分,原则上最多加10分。
三是与现行培训测评机制有机衔接。要求各行业各地区在组织推进本系统、本地区事业单位人员基本能力建设过程中,充分依托现有的优良培训资源,在进一步提升整合的基础上,广泛开展基本能力培训工作。测评工作也要注重借鉴利用各行业、各事业单位行之有效的测评方式、方法,开展科学精准的测评工作,确保既不影响广大事业单位正常业务工作,又能明显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能力的“双赢”成果。
四是更加注重提高服务意识和水平。考虑到事业单位人员总量大、测评涉及面广、测评重点有差异,事业单位人员的测评成绩不合格比例降低为2%,比党政干部低了8个百分点,同时,把服务对象满意度作为检验事业单位人员基本能力的重要标准,规定凡属于窗口单位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事业单位人员,均应进行服务对象满意度测评,测评实行一票否决制,民主评议(服务对象满意度测评)不合格则基本能力不合格,以有效促进广大事业单位人员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