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决策部署,省财政立足全局,着眼长远、统筹规划,报请省政府出台了《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及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以加快建立政府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科学、各级政府财政与事权相匹配的现代财政制度,形成权责清晰、依法规范、运转高效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促进各级政府依法依规履职尽责。
一、坚持问题导向,明确改革方向。省财政针对全省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不同程度存在不清晰、不合理、不规范,以及“缺位”、“越位”等现象,在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总体框架下,进一步明确改革方向,推动建立更加科学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一是明确基本公共服务受益范围。将基本公共服务范围与政府管辖区域相一致,对全省性事务进行调控管理以及受益范围覆盖全省的基本公共服务一般由省级负责,地区性基本公共服务由市(州)、县负责,跨区域的基本公共服务由省与市(州)、县共同负责。二是兼顾政府职能和行政效率。发挥市(州)、县政府尤其是县级政府贴近基层、信息便利的优势,将所需信息量大且获取困难的基本公共服务优先作为市(州)、县财政事权,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三是实现责、权、利相统一。将宜由省级承担的财政事权执行权上划,加强省级的财政事权执行能力;将应由市(州)、县承担的财政事权决策权下放,减少省级代决策的事项,确保有效管理区域事务。四是做到支出责任与财政事权相适应。按照“谁的财政事权谁承担支出责任”的原则,属于省级组织实施的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由市(州)、县组织实施的财政事权由其自行承担支出责任;属于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根据基本公共服务的受益范围、影响程度等,区分确定分级承担方式。
二、紧贴省情实际,细化改革内容。该实施意见承接落实中央改革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了国务院推进中央和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相关政策要求,梳理了现行财政体制下全省各级政府的事权和支出责任情况,立足我省各级政府地方财政收入规模小、每年财政支出主要依靠上级补助来实现的省情实际,深入研究,分类指导,细化改革内容。一是适度加强省级财政事权统筹。逐步将全省性重大生态文明建设、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大科技研究、战略性自然资源使用和保护、重大传染病防治、环境监察和环境质量检测、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等基本公共服务确定或上划为省级财政事权,加强全省统一管理,不断提高全省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二是切实强化市(州)县履行的财政事权。强化市(州)县政府公共服务组织执行、社会管理等职责,逐步将社会防控体系、城乡社区事务、公共设施管理、市政交通、农村公路建设维护、农村公益事业、道路交通安全、地方文化遗产保护、群众体育、区域内环境综合整治等受益范围地域性强、信息较为复杂的基本公共服务确定为本级财政事权。三是合理界定省与市(州)和县级共同财政事权。按事权构成要素、实施环节,分解细化各级政府应承担的职责,逐步将义务教育、学生资助、中职教育、脱贫攻坚、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粮食安全、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跨区域资源保护、跨区域旅游发展、跨地区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以及环境保护与治理等基本公共服务确定为省与市(州)县共同的财政事权,共同发挥调控和保障作用。
三、划分时间节点,稳步协同推进。该实施意见紧跟中央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步伐,明确时间节点,形成与教育、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各领域协力共同推进,把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体现和充实到各领域改革中,良性互动的局面。2018年,我省将率先在外交领域启动省对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同时,各地区推进省及以下相关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2018—2019年,将对现有事权按照职能分工、支出责任、分担机制等逐项梳理,配合中央部门做好相关领域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上划和下放工作,在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事权、国家安全、教育、医疗卫生、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分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2019—2020年,基本完成主要领域改革,形成省及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清晰框架,形成保障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科学合理划分的规章制度,市(州)完成主要领域改革,形成市(州)及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清晰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