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双树法庭执结一起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10月27日,互助县法院双树法庭依法执行申请人民和某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某某硅业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在法庭主持下,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筹措资金支付给申请人汇票金额460000元,法院扣划支付2880元,申请人放弃从支付日止的同期银行利息及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金,并全部履行清结,申请人将汇票原件退还给了被执行人。双方握手言和,重归生意伙伴。
2014年1月申请人民和某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某某硅业公司因买卖合同业务往来,支付申请人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票面金额460000元,后申请人又基于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将该汇票转让给宁夏某某公司,2014年6月北京某法院发出公示催告,后宁夏某某公司申报了权利,后在银行承兑过程中因余额不足遭拒付,2015年本院依法判决被执行人支付汇票金额460000元及清偿日止的银行利息。后被执行人不服上诉,海东中级人民法院支持本院判决,同时判决申请人将该票据退还给被执行人。二审判决后申请人申请互助法院双树法庭执行。期间,被执行人不服二审判决在执行过程中又提起再审,后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提审裁定书,要求立即停止本案的执行,提审本案。2015年12月8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海东中院二审判决的判决书,双树法庭依法恢复执行程序。
法庭在执行中,了解到企业存在不景气等困难的前提下,仍然积极给双方做工作,多次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支付义务。被执行人均以企业困难,无钱支付为由,拒绝支付。后双树法庭依法从被执行人帐户中扣划2880元。法官们了解被执行人经营状况时发现该企业一直在正常经营,在多次督促履行未果的前提下,决定将被执行人依法纳入失信人员名单。考虑到被法院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后的严重后果和法院对老赖决不手软的坚定决心,被执行人遂与申请人达成了上述执行和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