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法院判决一起失火案件
28.05.2014 17:28
本文来源: 法院
被告人万某某系互助县南门峡镇西山根村农民。2013年3月26日9时许,万某某到位于该镇东沟村阴山寺台的自家耕地内点燃麦茬,后在余火未完全熄灭的情况下离开现场回家。当日12时许,余火复燃,并引燃东沟村集体所有的前阴山5林班16小班未成林地,过火面积4公顷,林地内的青海云杉苗木5010株被烧毁,造成损失3927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因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引发森林火灾,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本文来源: 法院
28.05.2014 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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