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法院:合同履行起纠纷 法院调解止纷争
14.09.2016 15:08
本文来源: 法院
2001年5月26日,海东市互助县农民工陶某某、保某某、吴某某到青海某某铁合金有限公司务工从事冶炼工作,并与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2015年11月10日,公司以企业不景气停产为由,让三人回家等待上班,并从2015年12月开始公司给陶某某等人每月发放生活费800元。
2016年6月27日,陶某某等人向互助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该公司未向其缴纳社会保险、未足额发放工资为由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该公司支付陶某某、保某某、吴某某经济补偿金各3万余元。
青海某某铁合金有限公司不服劳动裁决,将陶某某、保某某、吴某某分别诉至互助法院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本文来源: 法院
14.09.2016 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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