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法院审理一起农村建房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
11.11.2014 17:07
本文来源: 法院
2012年10月10日,原告王某某修建房屋时到被告李某某无证开办的预制板厂预定了预制板64片,预交了押金,被告销售人员承诺产品质量合格后将预制板送到了原告家里,原告付清了预制板款。2013年4月,原告用被告处购买的预制板修建了楼房。同年11月,原告发现楼房部分预制板出现了超微裂缝,故一直未敢入住。原告遂就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失赔偿等事宜请求工商、质检等部门处理未果。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00000元。在法院限定的期限内,原告未申请司法鉴定。
本文来源: 法院
11.11.2014 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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