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法院对两起贪污贿赂案件作出判决
21.10.2016 02:05
本文来源: 法院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至2012年,被告人管某某利用复审海东地区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行贿人冶某某的贿赂款10万元及其他贷款人的贿赂款32.5万元。2009年10月,化隆县农业局交给化隆县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项目管理费32万元。后该办公室副主任李某(另案处理)将其中的15万元交给被告人贺某某,被其侵吞。2010年至2012年,被告人贺某某先后三次收受化隆县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副主任李某、“U”型槽预制加工点老板冷某某、李某某的贿赂款共计50万元。
互助县法院认为,被告人管某某受贿42.5万元,贺某某贪污公款15万元,受贿50万元,管某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贺某某的行为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被告人冶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构成行贿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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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0.2016 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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