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交警总队出台《强化交警队伍建设十项规定》严惩交警“收黑钱”等行为
青海新闻网讯 为加强公安交管队伍管理,促进全省交警进一步改变工作作风,省公安交通警察总队于近日启动为期一个月的纪律作风大教育活动,和为期3个月的执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同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出台《强化交警队伍建设十项规定》,对存在执法突出问题的交警严肃处罚。
据省交警总队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尽管各级公安交管部门坚持抓队伍建设和管理,交警服务意识快速提升,但从群众反映和媒体曝光的情况看,交警队伍依然存在路面清障乱收费、违规指定停车场,民警执法中乱罚款、违规“销分”,交通协管员收受财物、乱戴警用标志等执法突出问题。为强化全省交警队伍建设,切实解决交警队伍违法违纪问题,努力建设一支公正廉洁执法、人民群众满意的交警队伍,省交警总队特制定出台《强化交警队伍建设十项规定》。
《规定》要求,严禁罚款处罚时收取现金,和不出具处罚决定书、票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严禁利用职务之便为交通违法行为人消除交通违法记分或者降(升)格、免除处罚,收受财物或者牟取私利;严禁违法扣留或者扣押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严禁在办理案件和处理交通事故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严禁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减少驾驶人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参与、协助、纵容驾驶人考试作弊,收受财物或者牟取私利;严禁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机动车办理牌证,为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收受财物或者牟取私利;严禁外借机动车号牌;严禁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驾校培训、机动车检测、机动车修理厂、清障施救企业等经营活动,或者指定收费停车场、机动车修理厂;严禁在执勤执法和窗口服务时,对待群众态度蛮横、行为粗暴、故意刁难或者吃拿卡要。交警如违反这些规定,轻者给予警告、记过,重者记大过、降级、撤职、辞退、开除,或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还专门对协管员提出要求:严禁交通协管员独立行使执法权、单独上路执勤、以民警名义开具处罚决定书、收受财物、牟取私利,或者将交通协管员的经费支出与交通违法罚款挂钩、向交通协管员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指标。违反规定的,严肃追究交通协管员的经济责任并辞退,并追究带班民警及其所在单位的监管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