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正式出台

09.12.2017  00:55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交通运输行业各职能部门、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体系,切实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全面落实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行政监督管理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着力推动由安全制度向压实责任转变,实现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全覆盖。针对省厅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的安全监管职责,省厅安委办在充分调研修改和反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认真梳理和规范,并经厅务会议研究审核通过。近日,正式出台了《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
    《职责规定》共列六章十四条,从职责定位、监管职责、基本职责等方面,重点明确了省厅二十三个成员部门和单位涉及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城市客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维护、运营公路设施管理以及公路、水路、地方铁路运输市场监管职能和应急等安全管理工作。新《职责规定》是规范各部门、各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和明晰安全生产权责清单的行业性安全制度,对推动全厅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执行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