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新闻发布会在西宁召开
8月22日,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就《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起草背景、制定过程、主要内容以及如何贯彻落实等进行解读。
7月27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实施将有效推动各级政府加强领导,各相关部门分工协作,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共同推进无偿献血事业发展。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孙青海介绍《办法》共三十条,主要规范的内容、确立的制度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彰显良法价值,科学界定范围。 《办法》是一部关乎民生福祉及精神文明建设的良法,其立法宗旨是推动公民无偿献血,保障本省临床用血的需求和安全。在立法思路上,坚持政府主导、从严监管、宣传引导、人文关怀和激励保障。在适用范围上,确定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献血和采血、供血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突出献血、采血、供血等关键环节。 二是强化组织保障,完善工作机制 。《办法》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鼓励健康适龄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高等学校在校学生每两年献血一次以上。同时,确定了政府主导、部门协调、公民自愿、社会参与的原则,明确了政府应当加强对献血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由卫生计生委等部门以及红十字会等组织参加的献血工作联系协调工作长效机制。 三是改进宣传教育,提升动员成效 。《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献血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普及相关知识,开展宣传动员。并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教育、科技等部门,各种新闻媒体以及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的主管单位关于献血宣传教育的职责。同时,规定每年6月为全省自愿无偿献血宣传月。 四是推动建设服务,从严依法监管 。《办法》明确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血站建设,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采血工作予以支持配合。血站应当向社会公开献血地址(采血点、流动采血车位置)、服务时间、联系方式以及血液采集和使用、库存预警信息,实现血站、献血者、医疗机构的血液公共信息共享。血站和医疗机构应当执行献血法律法规规定和采血、供血等技术标准和规范,保证医疗临床用血安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用血计划,不得浪费或者滥用血液。 五是注重人文关怀,强化优待激励 。《办法》对献血者予以充分尊重和人文关怀,给予必要的激励优待。献血者献血后可以享受1日休假,帮助其通过休息尽快恢复体能。在本省献血的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临床用血时,分别享受相应的优惠待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献血关爱公益性专项资金,用于对献血者的关爱和无过错用血感染者的救助。
省卫生计生委副主任李晓东介绍《办法》制定的意义。 一是 保证临床用血的需要。 二是 保障公民身体健康的需要。 三是 保证工作健康持续发展的需要。《办法》主要凸显了三个方面的亮点,即完善无偿献血工作机制、明确无偿献血优惠政策、规定无偿献血免费用血数量。同时强调,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将从三个方面狠抓《办法》的贯彻落实,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贯彻落实《办法》的良好氛围。 创新载体,充分利用新闻媒体、政府和卫生计生门户网站、政务大厅、微信公众号、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平台和载体,向全社会广泛宣传《办法》,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参与和支持,营造浓厚的无偿献血社会氛围;集中举办《办法》施行日主题宣传活动;结合卫生计生业务工作实际和节日纪念日,建立经常性宣传工作机制,深化对《办法》和无偿献血相关优惠政策宣传,提高政策知晓率,提升群众参与率。 二是加强沟通协作,建立贯彻落实《办法》的长效机制 。要进一步依法落实职责,加强领导和部门协作,争取投入,完善无偿献血工作联系协调机制,推动无偿献血工作上新台阶;要完善制度,强化监管,强化对各采用血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指导、监督和培训,保障无偿献血工作顺利开展;要全面落实无偿献血相关优惠政策,确保依法保障公民无偿献血各项权益。 三是强化监督保障,推动贯彻《办法》取得实效 。强化责任落实。结合当前我省无偿献血工作的实际和特点,对系统内学习贯彻落实《办法》提出具体目标和要求,并逐项落实责任,统筹推进工作;严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采供血行为,确保人民群众采用血安全;加强业务,督促指导采供血机构严格按照《办法》及技术标准和规范,做到依法采血用血,保证医疗临床用血安全。
中央驻青和省垣新闻媒体单位参加新闻发布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