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 的决定》颁布实施

04.02.2015  20:20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

的决定》颁布实施

———用人单位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职工将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

 

 

 

为全面深化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进一步激发社会创造力,省人民政府审议通过《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省政府第106号令),对《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5部省政府规章个别条款进行修改,于2014年12月30日公布实施。

根据我省工作实际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答复,为保障被聘用的离退人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因工作遭受伤害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合法权益,省政府修改了《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八条关于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规定,删除了原第二项“受伤害人员是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的内容。

今后,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遭受伤害的,将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有关工伤认定规定,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青海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处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