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康某民等六人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公开宣判

17.07.2020  20:11




        2020年7月16日上午,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康某民、康某靖、扎某某玛、才某某细、叶某某让、杨某梅犯开设赌场、敲诈勒索、组织卖淫、诈骗、串通投标一案。依法对6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二十年至五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五十五万元至五万元不等罚金;依法没收被告人康某民、扎某某玛、才某某细、叶某某让敲诈勒索非法所得十八万元及被告人康某民开设赌场非法所得三万元;追缴被告人康某民、扎某某玛、才某某细、叶某某让敲诈勒索非法所得四十四万元和被告人康某民诈骗非法所得四十七万二千元。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8年,被告人康某民、康某靖、扎某某玛、才某某细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在化隆回族自治县、西宁市、海西州德令哈市等地多次实施敲诈勒索、开设赌场、组织卖淫、故意伤害等犯罪活动。被告人康某民通过开设赌场召集不特定众多人员长期参赌,危害群众正常生活秩序,破坏社会和谐稳定。通过暴力、威胁及限制人身自由、长期滋扰、纠缠等软暴力手段索要债务及超额利息,结伙持管制刀具在宾馆无故伤害他人身体,给被害人及其家人身心健康和正常生活、单位工作秩序等造成严重伤害和干扰,严重冲击良好的社会风气和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恶势力犯罪团伙。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康某民、扎某某玛、才某某细、叶某某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滋扰、纠缠、恐吓等手段强行索取他人合法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康某民、康某靖、杨某梅组织、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康某民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组织赌博,并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项目补助资金,数额巨大;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及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构成开设赌场罪、诈骗罪、串通投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康某靖犯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扎某某玛、才某某细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在敲诈勒索犯罪中,被告人康某民是组织、领导者,系主犯,被告人扎某某玛、才某某细、叶某某让在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依法减轻处罚。敲诈勒索犯罪数额中的6万元系犯罪未遂,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康某民、叶某某让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才某某细虽然对敲诈勒索罪的罪名不予认可,但其到案后能基本如实供述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扎某某玛、才某某细、叶某某让的辩护人关于各被告人的行为属于从犯的辩护意见符合庭审查明的事实,予以采纳。该案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及犯罪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共受理涉恶案件4件。康某民等六人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的顺利宣判,标志着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受理的涉恶案件已全部审理“清结”,为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收官战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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