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涉恶案件

29.03.2019  11:41




        3月27日上午,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樊某某、张某元等五人涉嫌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伤害一案,并通过中国法院庭审公开网进行同步直播。该案是2018年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城北法院受理的又一起典型涉恶案件,该案涉案人数多、影响范围大,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人樊某某利用同乡、同学等关系拉拢、纠集被告人张某元、张某海、孙某某、祁某等社会闲散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缓刑服刑人员,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寻衅滋事,采取滋扰、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替他人索要债务;以暴力、威胁手段趁夜间在本市周边地区寻找酒后驾车司机,伺机制造交通事故,进行敲诈勒索;参与公民经济纠纷并持械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轻伤一级的后果;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采用大车封堵厂门、拉闸停电、驱赶工人的方式致使工厂被迫停产,并对公民车辆安装GPS装置进行追踪,迫使他人签署欠条,在此过程中收取好处费供犯罪团伙进行挥霍,该犯罪集团成员较为固定,属于恶势力犯罪团伙。被告人樊某某系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应当对其参与、组织、指挥的所有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元、张某海、孙某某系起主要作用的主犯,应当对其积极参与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祁某参与寻衅滋事犯罪,在共同犯罪中系起次要、辅助作用的从犯,应当对其参与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同时依法从轻处罚。

        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在法庭主持下,围绕指控事实开展举证、质证、辩论;并对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充分发表意见;被告人家属和社会各界群众旁听了整个庭审活动。

        法庭最终宣判被告人樊某某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张某元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张某海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孙某某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祁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