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县城关法庭组织干警学习《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28.04.2015  13:39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于5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统一了全国法院登记立案工作,规定了实行立案登记制的范围、条件、流程等等,为进一步掌握规定要求,切实做到符合法定条件的,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的目的。2015年4月27日,大通县城关法庭组织干警认真学习了该规定。

          该《规定》规范登记立案程序,对起诉、自诉,做到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接受诉状后,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当场予以登记立案,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应当予以释明;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仍不能决定的,先行立案;对起诉、自诉不予受理、不予立案,应当出具书面裁定或者决定,并载明理由。

        《规定》明确了提出起诉、自诉的应当提交材料的形式要求,起诉人、自诉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起诉人、自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对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应当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当事人坚持起诉、自诉的,应当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规定》要求人民法院要为当事人行使诉权提供方便,并在四个方面作了要求:一是人民法院应当提供诉状样本,为当事人书写诉状提供示范和指引;二是对当事人书写诉状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立案;三是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不得未经告知补正退回诉状;四是提供网上立案、预约立案、巡回立案等诉讼服务,为当事人行使诉权提供便利。

        《规定》明确了不予登记立案的范围: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

        《规定》强化了立案监督工作,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受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情形,明确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惩治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和无理缠诉,《规定》也提出相关举措,要求对干扰立案秩序、虚假诉讼的,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过系统、详实地学习该《规定》,为城关法庭推行立案登记制,明确了工作的初衷和意义,而且树立了正确的问题导向指标,为切实改进作风,践行司法为民,确保立案登记制度在我院城关法庭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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