织密保障网络 提升人民福祉 “十二五”青海民政工作回顾
“十二五”时期,是我省民政事业经费投入最大、发展步伐最快、提供服务最好、群众受益最多的五年,全省民政工作呈现出新的特色和亮点。
——基本民生保障成效显著。 五年来,全省投入民政事业经费191.36亿元(不含危房改造资金25.52亿元),增长3.5倍,其中用于保障贫困群众生活支出资金达140.96亿元,增长2.5倍,城乡社会救助和民政保障水平显著提升。全省经常性救助对象达到93.5万人,占总人口的16%,累计救助受灾群众875万人次。连年提高民政救助保障标准,城市和农村低保标准达到每人每月370元和200元,增长近一倍,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2396元提高到5826元,增长2.43倍;相继将参战涉核人员、六十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等优抚对象纳入国家优待范围,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年均增幅达到15%以上,增长2倍;全面落实高龄补贴、困境儿童保障和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适度拓展困境儿童生活救助和孤残儿童康复医疗救助,民政保底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社会服务能力全面提升。 五年来,累计投入民政项目资金36.4亿元,是“十一五”期间资金投入总和的7倍多,新建各类民政服务设施3754个,先后建成省级救灾应急指挥中心、老年福利服务中心、福利慈善医院等重大民政项目;新建救灾物资储备库56座,全省救灾物资储备库总数达到77座;新建和扩建农村敬老院122所,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由10%提高到20.3%;新建各类社会福利设施1777个(其中农村幸福院1404个),全省福利机构总数和供养床位增加近2倍,城市和农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分别达到100%和33.6%,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数由2010年的9.75张增长到30张,基本实现民政服务设施建设从零散到系统、管理方式从粗放到精细的重大转变。同时,全面建立起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先后落实人员编制170名统一建成省州县三级核对机构,并搭建起全省统一的信息化核对平台,社会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
——基层社会管理日趋规范。 五年来,依法指导全省4157个村委会和433个居委会顺利完成换届选举工作,先后完成215个“难点村”治理任务,基层民主自治实践深入推进,基层群众民主权利得到依法保障,村(社区)运转经费和村(社区)“两委”成员报酬实现翻番并处于全国领先水平,城镇社区综合服务保障能力全面提升。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依法规范,全省社会组织由2542个发展到3600个,从业人员达到2.1万人,社会组织党组织发展到126个,党员达到1239人,社会组织服务功能得到充分发挥。全省社会工作从业人员达到6.5万人,其中290人通过国家社会工作师资格考试,先后组建社区志愿服务队伍275个,建立各类志愿者服务队伍704个,成为发展社会服务的一支重要力量。
——民政政策体系逐步完善。 五年来,各级政府和民政部门主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不断加快改革步伐,积极推进政策创制,先后制定出台一系列民政工作政策法规,推动省级层面出台各类民政政策文件和政府规章22个,建立健全民政工作制度措施70多项,基本形成了符合青海实际、机制相对完善的政策法规体系。特别是城乡低保、临时救助、孤儿保障、高龄补贴、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等民生制度的健全规范,农村敬老院星级评定办法和民办养老机构资助管理办法的出台施行,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保障制度的健全完善,加强基层自治组织建设和创新社会组织管理等政策意见的出台实施,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机制的全面建立,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社会组织直接登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等各项改革的深入推进,进一步拓展了民政服务领域,提高了民政保障能力和规范管理能力,推动了民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五年来,全省民政系统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全力推进六个方面的重点工作:
(一)加强政策创制,着力推动社会福利向适度普惠迈进。 先后出台了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意见、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政府购买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和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等政策措施,积极推行医养融合和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政策举措,及时建立高龄补贴制度并进行了一次扩面、两次提标。大力发展城镇社区养老和农村互助养老,探索推进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和农村牧区特困老人代养服务模式,不断深化养老服务综合改革。加快推进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加大养老服务补贴力度,社会养老服务能力大幅提升,基本养老服务补贴覆盖率达70.7%。及时出台孤儿保障工作实施意见和困境儿童救助政策,初步建立起五级儿童福利服务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体系,全省3.6万孤儿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制定出台政府购买残疾人福利服务及福利机构托养残疾人相关政策措施,及时建立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进一步改善了残疾人的生活福利状况。组织实施孤残儿童康复手术和孤儿保障大行动等助医项目,积极开展“福彩助残助老健康行”活动,累计为省内4500余名贫困残障人士免费配备假肢和康复辅具5000余件。制定出台了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大力发展公益慈善事业,全省慈善超市和捐赠站点达到56个。积极创新福彩发行销售,五年累计销售福利彩票46.3亿元、增长3倍,募集省本级福彩公益金7.11亿元、增长近一倍,有力地支持了社会福利和公益慈善事业。
(二)加强规范管理,着力推动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制定出台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及时健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完善和落实城乡低保管理工作意见、动态管理办法、资金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大力推行城乡低保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和备案制度,组织开展城乡低保一体化和社会救助“救急难”试点工作。及时取消农村低保控制指标,扎实开展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全力打造“阳光低保”,及时清退和动态调整不符合条件的城乡低保对象,全省城乡低保人数由63万减少至49万,覆盖面由11.3%降低至7.8%,进一步精准了民政救助对象,巩固了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修订完善《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工作办法》,建立健全了五保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全省2.34万农村五保对象实现"老有所养"。全面建立低保工作绩效考核办法和五保供养机构管理经费奖补机制,累计兑现各类奖补资金3300万元,有效促进了城乡低保和五保供养政策的全面落实。大力推行城乡一体的医疗救助政策和“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及时建立重特大疾病救助制度,医疗救助范围由困难群众扩展到全体居民,住院救助报销比例达到80%以上,五年累计支出医疗救助资金17.23亿元、救助困难群众543万人次。健全完善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五年累计救助困难群众11.5万人次,充分发挥了临时救助救急难、托底线的作用。经过多年的努力,全面建立起结构合理、覆盖城乡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为困难群众构筑起了一张保障基本生活的安全网。
(三)加强能力建设,着力提高减灾救灾工作水平。 建立健全重大自然灾害应急响应机制和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社会参与的灾害救助管理体制,制定出台自然灾害灾情会商及发布办法、救灾应急及冬春救助工作规程、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规程、政府购买农村住房保险实施办法等政策措施,及时将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纳入民生保障工程并启动试点工作。持续加强防灾减灾能力和救灾基础设施建设,全面建成格尔木中央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并投入使用,圆满完成省州县三级救灾应急指挥平台建设和56座县乡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任务,初步形成以高寒易灾地区为重点的省州县乡四级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加快推进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减灾救灾志愿服务、民政灾害信息员“三支队伍”和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全省减灾救灾志愿者队伍和民政灾害信息员队伍分别达到1531人和5146人并在全国率先开展减灾救灾志愿者服务,应急避难场所达到4303个并实现全覆盖,自然灾害综合防御能力和应急救援能力不断增强。积极应对各类自然灾害,出色完成了玉树灾区群众生活救助和灾后重建工作,五年累计安排民政救灾资金33.5亿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5.53万人,年均救助受灾群众175万人次,有效保障了受灾群众的生产生活。
(四)创新社会管理,着力推进基层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 全面贯彻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实施了青海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组织开展了第八、九次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大力推行“三议一表决”的民主决策和议事制度,按期完成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难点村”治理任务,村(居)民自治实践深入推进。制定出台加强城镇社区建设、创新基层社会管理的政策意见,全面建立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村(社区)干部报酬动态增长机制和城乡社区服务设施建设经费省级财政奖补机制,先后两次调整村(社区)运转经费和干部报酬,村级组织和社区工作经费年均达到3.5万-4万元和5.5万-5.8万元,村干部报酬达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7-2倍,社区干部报酬每人每月3096元,达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深入开展和谐社区创建活动和创先争优活动,大力推行村(社区)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积极探索移民社区管理服务模式和城乡社区减负工作,组织开展城镇社区公共服务准入、社区综合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和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不断提升城乡社区建设水平。加快推进城乡社区服务设施建设,中央和省级财政先后投入资金15.6亿元,五年累计建成城镇社区服务中心415个、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2694个,覆盖率分别达到90.2%和65%,城乡社区服务群众的能力明显增强。
(五)全面落实政策措施,着力提升拥军优抚安置保障能力。 认真落实双拥工作政策法规,深入开展双拥创建和军民共建活动,扎实做好拥军慰问和服务保障工作。五年来省级财政投入国防设施和部队建设的资金达到10亿多元,全省先后两次命名表彰39个双拥模范城(县)、224个双拥模范单位和个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了军政军民团结。全面落实拥军优抚安置政策,不断扩大优抚保障范围,逐年提高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有效保障了1.5万名重点优抚对象基本生活。加快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及时出台退役士兵安置改革配套政策,全面建立起与市场经济需求相适应、多种方式相结合、城乡一体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通过自谋职业、教育培训、扶持就业、安排工作等多种措施,五年累计安置退役士兵5877名、安置率达93%以上。精心做好军休人员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五年累计接收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伤病残退役人员和无军籍退休职工700余名,并及时落实军休人员的政治生活待遇和住房医疗政策。完善和落实军队退役人员相关政策和复员干部解困措施,有效保障了复员退伍军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部分烈士子女补助、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部分对越作战退役军人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政策体系,大力推进城乡一体的义务兵家庭优待政策并大幅提高了优抚标准,全面建立起优抚对象短期疗养和烈士纪念工作制度,扎实推进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工作,圆满完成了国家级烈士陵园和全省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改造任务,启动实施烈士陵园改造项目38所。持续加强军供服务设施和应急保障能力建设,圆满完成各项军供接待任务,有力地支持了国防和军队建设。
(六)坚持依法行政,着力规范专项社会事务管理服务。 制定出台加强和创新社会组织建设和管理的政策意见,健全完善社会组织培育扶持与登记管理的政策措施。稳步推进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及时取消社会团体筹备成立和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审批程序,下延非公募基金会和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权限,积极推行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启动实施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试点,率先成立省级社会组织党工委,不断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协调推进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积极争取中央财政专项扶持资金2300万元,组织实施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74个。扎实开展社会组织集中整治和年度检查,依法查处查处各类社会组织非法活动,及时取缔非法社会组织4个。扎实推进社工人才支持“三区”计划,先后选派170多名专业社工深入9个贫困县、28个受援单位开展服务工作,持续加强社工队伍和机构建设,共计培育社工服务机构19家、建立社区社会工作站21个、社工专业人才1300人。稳妥推进行政区划调整,先后审核报批撤乡设镇及行政区划调整事项10件,圆满完成玉树撤县设市、海东撤地设市和乐都、平安撤县设区的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积极开展平安和谐边界创建活动,组织实施青新、青川、青藏、青甘4条省际界线和省内15条州级界线的联检工作,妥善处理边界纠纷问题35起,依法维护和保持了边界地区的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稳步推进殡葬改革和设施建设,先后新建和改扩建殡仪服务设施31座,制定出台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全面建立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救助制度。不断规范婚姻登记和收养登记服务,积极开展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五年累计投入流浪乞讨救助资金7378万元,先后救助流浪乞讨人员7.7万人次,社会事务管理服务整体水平明显提高。(省民政厅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