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工商局】今年将严打七类质量侵权行为

12.06.2016  16:44

  从今年5月10日起,省工商局组织开展的为期半年的2016年红盾质量维权行动拉开序幕。此次行动中,省工商局将围绕整顿三类消费侵权行为、监管四类重点商品质量,指导各地开展集中整治。

   (一)家用电子电器类商品

  检查的重点商品:洗衣机、热水器、电冰箱、手机、电热水壶、电饭煲、电压力锅、电磁炉、吸油烟机、电灶、家用燃气灶、空气净化器、净水器等商品。解决的突出问题:集中解决商品质量参差不齐、售后服务无保障、维修服务质量差等方面的突出问题,依法查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虚假标注等违法行为,切实提升家用电子电器类商品质量和消费环境。检查的重点内容:一查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商品的行为;二查销售伪造产地、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商品的行为;三查销售伪造或者冒用3C强制认证、QS许可标志等质量标志商品的行为;四查销售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行为;五查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的行为。

  省工商局前期开展了对部分家用电器的质量抽检工作,抽检结果已在省工商局门户网站质量公示栏目公示,并根据抽检结果下发了《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对不合格家电采取停止销售等措施的通知》。各地工商部门应结合此次红盾质量维权行动,做好对不合格家电的后续监管工作。

   (二)儿童用品

  检查的重点商品:童装、童鞋、童车、儿童玩具、儿童安全座椅等商品。解决的突出问题:集中解决标识标注不规范、质量不达标、存在安全隐患等突出问题,依法保护儿童消费安全。检查的重点内容:一查产品标识是否合法规范,是否具有中文的厂名厂址、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原料成分和含量、产品标准、质量等级、合格证明等;二查儿童、婴幼儿服装是否按强制性要求标识了相应的安全类别;三查童车、儿童玩具、儿童安全座椅是否取得“3C”强制认证标志,是否存在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的行为;四查商品上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是否标注齐全。

   (三)装饰装修材料

  检查的重点商品:人造板及其制品、木器涂料、内墙涂料、胶粘剂、陶瓷地砖等装饰装修材料和家具等商品。解决的突出问题:集中解决违反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要求的质量安全性问题,依法保障装饰装修材料的消费安全。检查的重点内容:一查销售无中文商品名称、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商品的行为;二查销售甲醛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等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经营行为;三查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违法行为;四查销售未取得生产许可证商品以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许可等标志的违法行为;五查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六查利用广告或其它手段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违法行为。

   (四)汽车配件类商品

  检查的重点商品:汽车灯具、刹车片、制动软管、汽车玻璃、汽车安全带、车膜、汽车导航仪、行驶记录仪、车内装饰材料等汽车配件。解决的突出问题:集中解决销售假冒伪劣以及不符合安全标准、没有产品合格证汽车配件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检查的重点内容:从检查汽车配件标识入手,重点检查以下违法行为:一查销售“三无”商品的行为;二查销售产品标识不符合要求商品的行为;三查销售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商品的行为;四查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汽车配件的行为;五查销售伪造或者冒用强制认证、许可标志等质量标志商品的行为。

  (五)经营者故意拖延、无理拒绝消费者合理要求情况

  检查的重点对象:流通领域商品经营和服务者。解决的突出问题:集中解决部分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商品修理、退换、预收款退款等合理要求故意拖延、无理拒绝,逃避“三包”责任等突出问题,督促经营者切实履行法定义务。检查的重点内容:一查经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自消费者提出退货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退货的行为;二查自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期满之日起或者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自消费者提出要求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修理、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义务超过十五日的行为;三查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约定期满之日起、无约定期限的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退款的行为。

  (六)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行为

  检查的重点环节:抓好对消费者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行为的监管,以商场、超市会员招募、银行、证券金融理财、建材、汽车大宗交易、装饰装修合同签订、移动通讯宽带服务等需要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环节为重点。解决的突出问题:切实解决利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非法牟利等问题。检查的重点内容:一查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二查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三查未经消费者请求或者同意,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的行为。

   (七)利用格式合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

  检查的重点环节:以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服务、金融服务、中介服务、房地产交易、装饰装修、物业管理、汽车销售、汽车美容、婚纱摄影、洗浴美容以及大型商场和超市等消费者反映问题比较集中的行业中的合同格式条款(包括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为重点。解决的突出问题:切实解决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等问题。检查的重点内容:一查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做、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的行为;二查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以及获得违约金和其他合理赔偿权利的行为;三查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提起诉讼权利的行为;四查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五查规定经营者有权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权利的行为;六查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的行为。(季翔 张显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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