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尔木法院:从严规范司法行为 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规范立案行为。建立诉讼服务中心,完善立案诉讼服务设施,规范立案手续,努力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加强立案阶段的调解工作,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讼早期。规范司法救助工作,建立了《司法救助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在坚持诉讼地位平等的同时,重视对困难群体诉讼权利的保护。对经济上确有困难以及农民工、下岗职工、孤寡老人、残疾人等当事人,及时采取缓、减、免交诉讼费等司法救助措施。三年来,共为困难当事人进行司法救助160余万元,为诉讼困难群众减、缓、免交诉讼费168件74.8万元。
规范审判行为。严格按照《法官行为规范》的要求,规范法官庭审行为。要求法官在庭审过程中根据案情和审理需要,公平合理地分配诉讼各方的陈述及辩论时间,避免随意打断和阻止当事人及代理律师正当的陈述和辩论。落实和完善公开审判制度,对重大案件庭审过程进行直播录像,同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听取他们对人民法院的意见和建议。规范调解行为,正确处理司法判决与诉讼调解的关系,杜绝为片面追求调解率而采取以拖压调、久调不判的做法。
规范执行行为。严格执行条件,建立《关于暂缓执行、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规定》,解决随意暂缓执行等问题,严格限制中止执行的条件,明确终结执行的标准。加强执行管理,建立完善《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关于执行案件中委托评估、拍卖和组织变卖的规定》等制度,解决违法拍卖、委托执行、执行款物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大执行公开力度,将人民陪审员制度引入执行程序,邀请人民陪审员到案件现场参与执行的全过程。执行过程中,人民陪审员以社会普通成员的身份零距离审视和评价法官在执行过程中执行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化解公众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