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十项举措从源头杜绝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21.07.2014  10:28

  为切实解决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近日,省政府印发《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领域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十条措施的通知》,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从行业主管部门抓起,努力从源头杜绝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据悉,《通知》出台了强化各级政府治理责任、落实清欠主体职责、加强单位协同配合、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及严格劳动合同管理等十项关于农民工利益的具体措施。要求各级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将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考核的内容;严格执行部门问责制度要求建立健全清欠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同行业主管部门的配合,建立健全信息通报、协同处置、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常态巡查和案件专查,依法查处并及时公示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通知》还规定了落实清欠主体职责,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是清欠工作的责任主体单位,及时受理欠薪投诉,牵头处理本行业劳务、合同、工资拖欠等争议问题。凡是行业监管不到位引起拖欠问题的,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全程负责清欠。

  《通知》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强化立项审批、项目施工许可、资金拨付、招投标、信贷等方面的监管,督促建设单位和用工企业及时足额缴纳工资支付保证金,建设资金不到位的项目要坚决停止招标,不按时缴纳工资支付保证金的企业要限期补交。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要对支付农民工工资负总责,分包企业或劳务公司负直接责任。企业要向农民工如实公布总包、分包的法人及劳资负责人的完整信息,解决农民工讨薪无门的问题。

  行业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要严格实行工程款和工资款两条线拨付的办法,待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后,再拨付工程进度款;存在欠薪问题的企业及法人要记入当年诚信“黑名单”,并与授信管理相挂钩,对其在信贷、担保、融资等金融活动中予以限制。被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支付而逾期未支付的,3年内取消该企业及法人在省内各类建设项目的招投标资格。(张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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