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葫芦案”中看法治
《红楼梦》中有一个章节讲述了“葫芦僧判断葫芦案”,反映出古代官场的黑暗,同时也凸显出法律缺失带来的弊端。不难看出,少了法律的约束,多了权力的干预,“葫芦案”在审判的过程中便多了很多随意性和多变性。可以想象,在清代这样一个人治社会,老百姓一旦遭遇不公,若是再遇上贾雨村这样的“看人下菜”官,怕是更难寻公平、难得正义、难有希望,只得在慨叹“官官相护”何时了的时候,又不得不在现实的吞噬下低下头来,甘愿被不公平的社会现实所埋葬。
在现代社会,类似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比如,有的领导干部将法“束之高阁”,不管不顾,对司法个案“打招呼”、“批条子”、“作指示”,干预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给权力加上筹码;有的钻空子、玩猫腻,用土政策、文件、命令等取代法律规范,或是在执法过程中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将“法”玩弄于股掌之上;有的对法迷迷糊糊、不清不楚,认为只要是领导说的话,表达出的看法或观点,作出的指示就是“法”,就必须一一照办,执行到底。
“重人治、轻法治”,摆不正“权”与“法”,甚至错误地认为权大于法,让少数领导干部掉入“玩转权力”的深渊无法自拔,久而久之,当民众的权益因此再次受到侵害时,他们可能就会渐渐对法律失去信任,对法治的作用产生质疑,进而对我国的法治进程产生不利影响。
这也就是把“法治”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之一的重要原因。它要求我们平常在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时,抛弃“权力”至上,“关系”为重的处事原则,始终坚持法律至上,依法办事,用“法”解决问题。在日常的工作中,将“法”装在心里,用法治思维去思考,用法治精神指导具体实践,时刻问问自己有没有重领导轻法律,重批示轻法律,重关系轻法律,但凡发现一点儿苗头都必须迅速扼杀在摇篮里。
同样,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养成学法、崇法、遵法、守法的良好习惯,是每一名党员干部和社会公民的“必修课”。对党员干部而言,需树立正确的权力、权利意识,权力、权利的节制意识,自觉守法意识和社会公德意识,秉公用权,用好权,不碰高压线,不触监管网,真正做到公私分明、克己奉公、严格自律。对普通公民而言,应擦亮眼睛,摆正心态,万万不能信权不信法、信关系不信法、信领导不信法,信钱不信法、信访不信法、信闹不信法,不给“权”压“法”丝毫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