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改革创新激发纪检体制新活力
“两个责任”成为热词,更是成为高原大地各级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的实际行动。
大力推进“两为主”改革,实现了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和制度化,保证了纪委监督的权威性。
实现省级党政机关和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派驻监督全覆盖,解决了对省委机关等监督“灯下黑”的问题。
承担纪律审查职能的省纪委厅室由原来的9个增加到11个,领导力量和人员配置进一步向执纪监督问责倾斜,通过“三转”,纪委监督执纪的拳头越攥越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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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全省纪检监察制度建设和机构改革阔步前行,纪检监察机关的主业主责有效落实,纪检监察干部的向心力战斗力有效增强,纪检监察工作的监督实效有效彰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交出了一份份亮眼的“答卷”。
体制改革实现历史性突破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省纪委立足省情实际,积极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将厘清下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权”作为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突破口,用上级纪委提名下级纪委书记的方法,让各级纪委发挥出对同级党委的监督作用。
省纪委及时制定印发《市(州)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办法(试行)》《省纪委派驻纪检组组长、副组长提名考察办法(试行)》《省管企业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办法(试行)》, 这“三个提名考察办法”,为坚持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增强纪委监督权的权威性提供了坚强组织制度保障。
随后,《青海省市(州)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规程》、《青海省市州纪委组织部长任免职办理工作程序》紧跟出台,配套进行。
为确保市州纪委、省直单位纪检组、省管企业纪委领导班子的“提名权”理得顺、抓得住、见实效,我省还分门别类设立了纪委书记、副书记,派驻纪检组长、副组长提名备用人选库。
一系列制度的出台实施,使我省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实现了历史性突破,为全省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016年市县乡纪委换届考察期间,市、县纪委书记、副书记,乡镇纪委书记提名分别由省州县纪委提名并参与考察,使纪委在纪检干部选配中的“话语权”真正落地,从源头上把住了下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准入关。
“三个提名考察办法”出台后,全省共提名考察市州纪委书记、副书记35人次,纪检组长37人次。对黄南藏族自治州、海北藏族自治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地区和单位、省属国有企业纪委班子成员任免职意见进行了审核,提出任免职建议人选26人次。
一名州纪委书记说,这次改革中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权”的兑现落实,使纪委有了实实在在的“话语权”,纪检监察干部行使监督职能更加超脱,是真正为纪检干部撑腰壮胆的改革举措,在体制上保证了纪委监督责任的落实。
让党内监督不留死角
我省把全面落实省纪委向省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列为深化改革重点任务之一,不断完善和创新派驻工作机制,推进派驻监督全覆盖,让党内监督不留死角。
2015年8月,省委出台《关于加强省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意见》,明确派驻机构改革路线图,2015年底在省委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等省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新设7家派驻机构,迈出了派驻监督全覆盖的关键一步。
2016年5月,省委出台《关于全面落实省纪委向省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的方案》,6月,省纪委印发《关于全面落实省纪委向省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有关事宜的通知》,明确派驻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目前,派驻纪检组组长已全部配齐到位。
同时,结合省委对部分省直机关单位党组织设置进行调整工作,对原设纪委的省公安厅、农牧厅等8家单位撤销纪委设立纪检组,并对原纪检干部和新划转的89名纪检干部在新成立的纪检组之间全员交流。
这次派驻机构改革,我省不仅坚持通过组织制度创新、盘活存量走内涵式改革,而且注重做到“两增两减”,即增加监督单位和综合派驻数,减少派驻纪检组总数和厅级领导职数,实现“两个最大化”,即监督范围最大化,改革效益最大化。
改革后,纪检组总数27家,比原有省直单位纪检机构减少了11家,实现了省一级党政机关和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派驻监督全覆盖。
在派驻机构组建过程中,我省健全完善了工作职责、绩效考核办法等规章制度,制定印发了《省纪委派驻机构2016年度监督责任书》,科学设置监督责任、纪律审查、自身建设、民主测评考核内容。
各派驻机构创新理念,调整思路,突出监督主责,加大执纪问责,综合运用警示教育、诫勉谈话、组织调整、纪律处分等多种方式,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风清则气正,气正则心齐,心齐则事成。随着纪律检查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风清气正的政治环境在全省已逐步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