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中院:以贩养吸害己害人 空口狡辩二审驳回

25.12.2014  17:51

        2013年9至10月间,吸毒人员崔xx、刘xx曾以每一小包1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董xx、马xx贩卖毒品海洛因。崔学辉为“以贩养吸”,2013年11月4日出资让另一吸毒人员刘xx前往兰州购买毒品,11月6日刘xx携带毒品乘坐火车至德令哈市崔学辉接站时,公安机关将其二人抓获,并当场从刘春华身上缴获毒品海洛因净重13.7923克(15小包),后在崔xx家中将xx抓获。刘xx交代毒品来源,于2013年11月11日配合公安机关在兰州将犯罪嫌疑人邢xx(贩毒人员)抓获,当场缴获毒品海洛因两包净重12.3057克。

        2014年9月,德令哈市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邢xx、崔xx、刘xx、刘xx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作出(2014)德刑初字38号刑事判决。以四被告人犯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七个月至一年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邢xx、崔xx、刘xx不服,提出上诉。

        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认为上诉人邢xx、崔xx、刘xx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原审人民法院根据邢xx、崔xx、刘xx、刘xx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裁定驳回上诉人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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