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措施
近日,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以进一步规范仲裁秩序,将仲裁工作积极融入基层社会治理和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为实现社会公平公正提供多元化、专业化法律服务。
据介绍,2018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明确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统筹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仲裁工作,研究制定贯彻仲裁法和国务院关于仲裁工作政策的具体措施。省司法厅先后赴省内外进行深入调研,邀请相关仲裁专家、仲裁员、西宁仲裁委进行讨论,征求吸纳各地区、各相关部门以及西宁仲裁委的意见建议基础上,于2020年4月30日起草完成了我省《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措施(送审稿)》,经省委、省政府审议,于近期印发《若干措施》。
《若干措施》从五个方面,提出了17项具体措施。一是从始终坚持仲裁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方面,提出坚持党对仲裁工作的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道路;二是从认真贯彻落实仲裁法律制度方面,提出严格规范仲裁机构设立和换届、进一步理顺仲裁机构管理体制、确保仲裁委员会依法独立开展工作;三是从严规范仲裁机构工作方面,提出推动仲裁机构合理有序发展、健全完善工作运行机制和内部监督制度、着力加强仲裁员和秘书队伍建设、严格仲裁委员会资产管理;四是从大力开创仲裁工作新局面方面,提出积极融入基层社会治理、持续推动仲裁工作信息化建设、不断提升仲裁机构专业化服务水平、稳步提高仲裁机构综合竞争力;五是从加强对仲裁工作的支持和监督方面,提出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责、完善司法支持监督机制、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针对我省仲裁工作影响力较小、辐射能力不强、业务范围单一、服务能力不足等的现状,《若干措施》提出对标国际国内一流仲裁机构,建设青藏高原区域化仲裁中心,逐步建立辐射全省的综合仲裁服务平台。紧密依托我省生态环境优势,探索开展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领域的仲裁服务,努力打造青海仲裁工作品牌,打造青藏高原区域化仲裁中心。支持仲裁委员会加强与国际仲裁组织及境外仲裁机构的交流合作,探索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仲裁机制和组织,积极培育、选聘知悉国际仲裁规则,具有国际视野的国际商事争端仲裁人才和国际争端仲裁员。(于瑞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