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关于规范网络零售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

10.11.2017  12:43

  各网络零售经营者:

  2017年“双11”促销活动临近,为规范网络零售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将相关价格政策提醒告诫如下:

   一、在网络上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同实体店一样,自觉依法明码标价。标价内容要真实明确、清晰醒目,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二、禁止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进行交易,重点防止出现下列价格违法行为:

  (一)虚构原价,标示的原价属于虚假、捏造,不是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最低交易价格,或者从未有过交易记录。在对未销售过的商品开展促销活动时,不得使用“原价”“原售价”“成交价”等类似概念。

   (二) 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

   (三) 虚假优惠折扣,标示的打折前价格或者通过实际成交价及折扣幅度计算出的打折前价格高于原价。

  (四)使用不实语言或者其他带有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等标价,诱导顾客购买。

   (五) 声称“特价”“清仓价”“全网最低价”“市场最低价”“出厂价”“零利润”等,但价格表示不真实、不准确,没有依据或者无从比较。

   (六) 采用与其他经营者或其他销售业态进行价格比较的方式开展促销活动时,未准确标明被比较价格含义,或被比较价格无来源依据。

   (七) 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以低价招徕顾客,以高价进行结算。

   (八) 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模糊标示价格附加条件。

   (九) 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

   三、各网络零售经营者应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切实加强价格自律、诚信经营,自觉遵守有关价格法律法规,不断规范价格行为,维护良好的价格秩序。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以上50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四、价格主管部门将加强市场价格监管,保持12358价格举报热线畅通,及时受理群众价格投诉举报。对群众反映的涉嫌价格违法问题,一经查实,将依法严肃处理。

  青海省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

  2017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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