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及工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通知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及相关企业: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要求,为深化非煤矿山及工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完善长效机制,夯实安全基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对非煤矿山及工贸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不断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实现动态监管。督促非煤矿山及工贸企业深化隐患排查,落实隐患治理,对隐患排查不深入、隐患整改不到位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要严格责任追究,依法从重处理。
二、落实责任,全面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各非煤矿山和工贸企业要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作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重要措施,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建档和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和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做到安全隐患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要对安全隐患整改的效果进行绩效评估和确认,确保整改到位。同时要结合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安全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从业人员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三、强化措施,督促企业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自报。企业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市州安全监管局要督促非煤矿山及工贸企业建立安全隐患自查自报制度,着力改变企业隐患排查主动性不强、治理不彻底的状况;要严格执行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定期上报制度,对谎报、漏报和不报的企业要开展重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要依法严肃查处。建立完善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规范企业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自报的行为,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实现企业从发现安全隐患到整改安全隐患的闭环管理。各非煤矿山及工贸企业每月将自查情况表(见附件),经主要责任人签字,报当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四、加强督导,全面深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为确保非煤矿山及工贸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效果,各级安监部门要认真制订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检查计划,确定重点检查企业的名单和年度检查数量,采取部门牵头、专家检查的方法,定期组织专家对辖区内非煤矿山和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抽查。省安全监管局将适时组织专家对各地重点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建档情况、隐患治理责任落实情况、隐患整改绩效评估情况以及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等情况进行抽查。
附件: 青海省非煤矿山及工贸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情况报表
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