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31.10.2014  10:29

  10月29日,省长郝鹏主持召开省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会议指出,国务院颁布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对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编密织牢基本民生安全网,不断促进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会议强调,要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紧密结合青海实际,健全完善社会救助政策措施,推进社会救助事业法制化、体系化、规范化发展。一是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按照不同区域居民生活必须的费用,统一研究确定保障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规范低保程序,推动城乡低保统筹发展。二是完善特困人员供养制度,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等,实行特困人员供养政策。三是完善受灾人员救助制度,逐级建立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灾害信息员队伍、减灾救灾志愿者队伍,继续推进救灾应急储备体系建设,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体系。四是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将低收入家庭和支出型贫困家庭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着力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五是完善教育救助制度,健全覆盖各教育阶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保障救助对象基本的学习和生活需求。六是完善住房救助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及时调整住房困难标准和救助标准,确保符合条件的低保家庭和特困人员全部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七是完善就业救助制度,对救助对象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确保低保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八是完善临时救助制度,进一步确定救助类型,扩大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标准。同时,要坚持试点先行、稳妥可控、审慎推进,积极开展“救急难”工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及时给予救助,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存权利和人格尊严。

  会议强调,要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协调机制,切实提升社会救助工作质量和水平,让困难群众更好地享受改革发展成果。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罗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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