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乡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2016年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相关工作的通知
西宁市城乡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2016年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相关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解决我市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及外来务工人员住房问题,根据《建设部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青海省保障性住房准入分配退出和运营管理实施细则》(青政[2014]19号)、《西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123号令)《进一步加强与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宁政[2016]17号)等精神,按照统筹建设、并轨运行、梯度保障、强化管理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16年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通知如下:
一、房源数量及租金标准
1. 房源数量: 今年计划面向社会分批次公开分配公共租赁住房约5000套,房源主要分布在城中区、城北区、城东区。具体分配房源、地点、时间按工作进展情况另行通知。
2. 租金标准: 根据《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西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批复》(宁政办[2013]150号)一类地区租金标准为21.00元/月. ㎡;二类地区租金标准为17.50元/月. ㎡;三类地区租金标准为12.25元/月. ㎡;四类地区租金标准为10.50元/月. ㎡,五类地区租金标准为8.00元/月. ㎡,租金均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二、工作职责
1、西宁市城乡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指导、监督等工作,要因地制宜,科学编制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年度建设任务;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协调相关部门抓紧落实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确保项目及时交付使用;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和各区轮候库情况,及时按比例分配房源,确保分配工作全面铺开。
2、各区县政府要认真负责,严格办事时限,规范审核工作,实行“阳光”操作,确保分配公开、公平、公正;要进一步加大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力度,全面公开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方案、分配程序、分配房源、分配对象、分配结果及退出情况等信息,畅通监督投诉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要对已分配入住对象进行全面复查,严肃查处公共租赁住房转租、出借、闲置等违法违规行为。
3、西宁市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公司要做好房屋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公共租赁住房的配建、物业管理、待分配房屋的水、电、气等设施进行分户验收,确保分配工作顺利进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的签订、租金的收缴及政府各项优惠政策的减免等工作;配合各区政府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户的回访及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
三、工作要求
1、各区要严格按照“三级审核、二级公示”制度严把审核关,除《西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和《西宁市保障性住房联审机制实施意见》中规定申请条件及需提交的资料外,增加新就业两年以上的大学生群体和缴纳职工养老保险两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等住房困难群体。各区可结合实际,优先保障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2、各区对已申请入库的保障对象拟申请房源区域重新进行复核,如需变动的,需在政府网站等平台对变动情况进行公示。优先解决已进入全市轮候库轮候对象的住房问题。根据轮候情况,下半年适时统一进行轮候计分及公示进库工作。
3、各区要按照每批次分配房源情况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方案,并按照市城乡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定的统一时间开展摇号配租及公示工作。每一批次的分配结果要及时在新闻媒体及政府网站等同步进行公示,要加大政府惠民政策的宣传工作,同时,要做好申请群众的相关政策解释工作,确保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
4、各区要落实房产、民政、公安、税务、工商各部门信息联动和数据共享的审查机制,区(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对象的家庭住房和收入情况实行定期核查和复核工作,并根据核查情况及时下达调整租金通知。核查中发现保障家庭住房和收入超出标准的要调整为市场租金直至退出住房或取消租赁补贴。
5、各区要加大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做到政策掌握准,工作要求高,审核把关严,政策落实实。要严肃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严禁在公共租赁住房分配中以权谋私和优亲厚友,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6、西宁市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公司要根据保障家庭的收入情况落实减免政策,实行差别化租金,实施梯度保障。对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公共租赁住房标准租金的90%减免,依照《青海省城乡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按公共租赁住房标准租金的70%减免;重点优抚对象按公共租赁住房标准租金的50%减免。同时符合两个以上减免条件的按最高减免额度执行。同时落实物业补贴相关工作。
西宁市城乡住房建设领导小组
(代)
2016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