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兵:多元文化和谐何以可能—一个基于云南民族地区族际伦理的视域

13.07.2015  16:11

 在经济全球化、政治多极化、文化多元化的时代背景下,多元文化能否和谐共存?已成为当今时代人们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塞缪尔·亨廷顿振聋发聩的“文明冲突论”,在遭到强烈反驳和批评的同时,也唤起了人们深深的忧患意识,而“911”事件、科索沃战争、伊拉克战争、车臣冲突等,似乎又在经验的层面印证了亨氏的理论。于是,文明(文化)的冲突不仅在理论上被指证为后冷战时代各种冲突的焦点,而且在现实中也成为某种不争的事实。然而,在世界诸多国家和地区正在饱受极端民族主义、民族分裂主义的困绕,面临着尖锐的“文明冲突”、宗教冲突和民族冲突的情势下,我国西南多民族聚居地区却在总体上呈现出了民族和睦、社会和谐、宗教和顺的局面。生活在同一区域、具有巨大文化差异的诸民族,以鲜活的生活事实昭示着多元文化“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的和谐图景。在这个强烈的反差中蕴涵了许多对于当代人类具有重要思想和实践价值的文化启示。这样的情况是如何造成的?换言之,多元文化和谐何以可能?本文拟以西南地区民族种类最多的云南省为例,从族际伦理的角度作一粗浅的分析,以就教于方家。

   云南民族地区多元文化和谐共存的现状

  云南省是我国民族种类最多,最具文化多样性的区域。在云南,除汉族外,人口在5000人以上的少数民族达25个,其中白、哈尼、傣、景颇、傈僳、纳西、阿昌、拉祜、基诺、佤、德昂、布朗、普米、独龙、怒等15个民族为云南省所独有。生活在云南省的各少数民族不仅创造了个性鲜明、各异其趣的民族文化,而且几乎汇集了世界上所有的宗教信仰,每一种宗教,乃至教派在云南省都能找到其信众。以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为例,截止2007年4月,全州信教群众有48.66万人,占全州总人口的41.33%,其中南传佛教有386990人,汉传佛教有52406人,基督教(含天主教有1981人)有44791人,伊斯兰教有2095人,道教有365人。

  文化多样性是云南民族地区最显著的特征。从族源上讲,有属于氐羌系的彝族、白族、哈尼族、傈僳族、阿昌族、景颇族、拉祜族、怒族、独龙族、基诺族、普米族、藏族等;属于百越系有傣族、壮族、布依族、水族等;属于百濮系有佤族、德昂族、布朗族等;属于苗瑶系的有苗族、瑶族等。尽管一些民族有着相同或相近的族源,但在漫长的历史变迁中,经历了无数次的分化、融合、重组,最终都形成了各自独立的民族,因而也形成了有别于其他民族的文化。从文化特征上讲,不同的民族有不同的语言、不同的习俗、不同的宗教信仰、不同的祖先崇拜、不同的节日祭祀、不同的神话传说、不同的建筑风格、不同的居住模式、不同着装服饰等等,有的民族,如彝族、哈尼族等,还有许多的支系,不同支系也有着不同的文化。如果再考虑不同民族、不同文化所处的历史发展阶段,云南民族文化更是呈现出丰富多彩的特性,堪称“人类文化的博物馆”。从宗教信仰上讲,作为民族文化最基本、最深层的构成要素,以至于被亨廷顿视为“文明的断层线”。在云南,每一个民族都有自己所崇拜的神灵、所尊崇的信条和所秉持的信仰方式,不少民族都是全民信教。从原始宗教,到人为宗教,再到某一民族独特的崇拜偶像,都有自己虔诚的信徒。除傣族几乎全民信仰南传佛教,藏族几乎全民信仰喇嘛教等外,多数民族信奉本民族特有的神灵或宗教,还有的信仰外来的基督教或天主教。例如,白族的本主崇拜,既不是原始宗教,也不是人为宗教,而是以村社保护神为中心的对人们有益(实际或想象中)的神灵或神性人物,甚至包括外族的英雄人物如郑回、李宓、傅有德等;彝族信仰的毕摩教,是一种以天神、土主神和祖先神为主神的多神教;纳西族的东巴教,既充满了自然崇拜和祖先崇拜的色彩,又具有浓厚的人间情调。总之,不同的宗教信仰,不仅表现而且决定了多元的文化现象。至于说到服饰、饮食、建筑、节庆、祭祀等,更是显现出异彩纷呈、令人目不暇接的景象。

  云南少数民族的分布跟其它地区的情况大致一样,具有“大分散、小聚居”的特点。在云南很少有由单一民族所构成的行政区域。县以上的行政区划,几乎都是由多个民族组成的。云南的8个自治州、29个自治县,多数都由2个或2个以上实行自治的民族构成,即使实行以某一主体民族自治的州或县,其区域内的民族构成,依然是十分多元的,不仅汉族都占有相当的比例,而且,其他少数民族的数量也不少。例如,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除实行区域自治的傣族和景颇族外,还有阿昌、德昂、傈僳等世居少数民族,是一个由30多个民族交错杂居、共同生活的区域。再如,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主体民族是壮族和苗族,同时还居住着汉、彝、瑶、回、傣、布依、蒙古、白、仡佬等11个民族。如此众多的民族生活在并不很大的区域内,彼此之间在空间分布上还存在一些交叉和重叠,土地划分和资源占有呈犬牙交错的态势。共同的生活环境和频繁的互动交往决定了不同民族之间必然发生文化上的相互碰撞、交流和渗透。但是,在这些地区,文化上既没有出现简单的趋同或某一强大民族同化其他弱小民族文化的情形,也没有出现不同文化之间尖锐冲突,你死我活的局面。相反却呈现出各民族和睦相处,文化上并行不悖、和谐共存的格局。

  据我们对德宏州、文山州、红河州所进行的数百份问卷调查显示,一方面,各个少数民族对本民族的自我认知度和认同度都很高,几乎达到了100%,不少人还流露出作为自己民族一员的自豪感和荣耀感。表明少数民族对自身的民族身份、民族归属和文化认同,具有很强的自我意识,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少数民族都不同程度地保持了自己的文化个性和民族特征;另一方面,少数民族对汉族和其他民族的认知度和认同度也达到了较高的水平,尤其对于自己作为中华民族的一员都表现出强烈的认同和十分明确的意识,这方面的比率一般都在80%以上,其中,不少人还表达了对其他民族,特别是汉族及其文化的敬意和欣赏。表明费孝通先生所提出的“多元一体”概念,的确揭示了我国多民族文化的本质特征。“多元一体”已经或正在成为我国绝大多数少数民族群众的自觉意识,“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的多元一体文化格局已基本形成。在我们随机进行的个别访谈中,对于“你认为各民族及其文化之间的和谐相处是否真正可能?”的问题,100%的访谈对象均作出肯定的问答。多数访谈对象还认为,不仅和谐相处是可能的,而且事实上就是很和谐的。

  那么,云南民族地区多元文化和谐的原因何在?马克思恩格斯指出,“意识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被意识到的存在,而人们的存在就是他们的现实生活过程。”“不是意识决定生活,而是生活决定意识。” [1]文化(这里主要指狭义上的文化),作为观念形态的东西,只能是人们在意识中把握到的现实生活过程,是人们长期的生产活动、交往活动及其相互关系在观念中的表现。下面试从族际伦理的角度对多元文化和谐的深层根据进行分析。

文化与族际伦理

  民族本质上是一个文化共同体。文化既是同一个民族的人相互连接的纽带,又是不同民族之间相互区别的根本标志。文化是一个涵义极为宽泛的概念。广义的文化即人化,泛指与人类相关的一切活动及其成果。本文所指称的文化是狭义的文化,即观念形态的文化。它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意识形态,主要表现为一定人类共同体普遍接受和认同的价值观念、语言形式、思维方式、神话传说、宗教信仰、道德规范、知识体系、风俗习惯等。“人们是自己观念、思想等等的生产者”。任何文化都是人类所创造的,确切地说,是由不同民族在自己的生产、生活实践中所创造的。每一个民族由于自己的生存环境、生产方式、交往方式以及所形成的历史传统不同,因而,其文化也存在着不同于其他民族的内涵和特征。在这个意义上,正像人们的生存方式和生活方式不可能完全一致一样,人们的文化也是不可能完全通约和统一的。但是,“意识一开始就是社会的产物,而且只要人们存在着,它仍然是这种产物。” [2]文化作为人们的观念形态,有如语言,“只是由于需要,由于和他人交往的迫切需要才产生的。”“我和我的环境的关系是我的意识”。[3]因此,对文化的解析,不能就文化来谈文化,即从观念意识出发,把意识看作是有生命的个人,而应该从现实的、有生命的个人本身出发,把观念意识看作是人们基于现实生活过程的意识。马克思的唯物史观为我们理解文化,包括多元民族文化及其相互关系,提供了存在论的基础和方法论的指导。从族际伦理的角度去分析多元文化和谐的原因,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深刻的。

  所谓族际伦理,在我们看来,就是不同族群之间,在长期的交往(包括经济、政治、文化和其它社会生活)过程中,通过不断地博弈和碰撞,逐步显现和确立起来用以协调相互之间关系,具有最大合理性、共识性和稳定性的行为规范。伦者,人伦也。就是指人与人,群体与群体之间的关系。理者,道理、机理、规律、规范也。也就是蕴涵在特定人类交往活动中具有最大合理性的“游戏规则”。这种“游戏规则”既不是任何外在于人的自然或超自然力量所设定的,也不是任何个别的人所创制的,它是交往的产物,博弈的结果。这些规则起初是以自在的形式存在于人们的交往活动中,随着交往的反复发生,逐步由自在转变为自为,由自发转变为自觉,最终成为人们用以支配自己行为的自觉观念。“这些观念都是他们的现实关系和活动、他们的生产、他们的交往、他们的社会组织和政治组织有意识的表现,而不管这种表现是现实的还是虚幻的。” [4]如果我们能够在少数民族的族际伦理,即他们交往的“游戏规则”中找到促进他们文化和谐的根据,很大程度上也就为民族文化的“多元一体”在存在论的意义上进行了辩护和论证。限于篇幅,下面我们仅选择两个与文化密切相关的生活领域展开讨论。

  生存环境与文化生态

  有学者将文化界定为“处于一定的自然环境、历史传统和现实社会氛围之中的人类群体,在社会实践的基础上以各种形式表现出来的、对于自由的精神生活的追求和享受;这样的追求和享受通过直接间接地影响他们的社会实践,对他们的社会稳定和发展产生各种影响”。[5]这一颇具实践论色彩的文化定义,较好地揭示了文化与自然环境、历史传统、社会实践等的关联。事实上,一定的文化的确是与上述因素勾连在一起的,毋宁说,文化就是一定人类共同体在特定的自然和社会环境中,基于生产生活实践活动所形成的生存意识和超越意识,是一定人群关于他们自身存在的社会自我意识。[6]云南少数民族,从族源上讲大体可以分为属于藏缅语族的氐羌族系、属于壮侗语族壮傣语支的百越族系、属孟—高棉语族的濮族系、属苗瑶语族的苗瑶族系,除最后一个族系迁入云南时间较晚外,其他族系进入云南的时间大致可以追溯到从新石器时代到战国时期,分别是由居住在甘青高原上的古氐羌部落南下和南亚语系孟—高棉语族的族群北上,与当地土著居民相会,经过漫长的融合与分化而形成的。各民族在数千年的历史演进中,通过不断的碰撞、交流与融合,并以各自的生产生活方式为基础,逐步形成了同一民族大分散、小聚居,有规律分布,同一地区不同民族交错杂居,却又界限分明、井然有序的生存格局。云南各少数民族的分布情况是:藏缅语族各民族多分布在海拔较高的横断山区和云南高原区;壮侗语族壮傣语支各族多分布于海拔较低的滇南山间盆地的坝子;孟—高棉语族各民族多分布于滇南山间盆地区的山区或半山区;苗瑶语族各民族多分布在滇中、滇东的高海拔和滇南的低海拔山区。由于云南的立体地形特点,各民族形成了居住坝子和河谷地区、居住半山区、居住高山区三种各得其所的居住类型。在云南,同一地区,山底下居住着一个民族,山腰上居住一个民族,山顶上又居住着一个民族,甚至居住着多个民族的情况十分常见,正所谓“十里不同天,一山不同族”。在云南文山州,有这样一个说法,叫作“傣族住水头,壮族住箐头,苗族住山头,汉族住街头”。也是对同一地区不同少数民族居住情况的写照。这种不同民族依海拔高度不同有规律的分布,既相互交往又互不侵犯的现象,可谓世所罕见,然而却是鲜活的生活现实。其实,这正是各民族长期交往、互动,并经过“自然”选择的结果。不同的居住条件,自然生态环境,造成了不同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各自不同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既为不同民族之间的交往,首先是经济交往,提供了必要性和可能性,又为各民族之间的和谐相处奠定了生存方式的基础。长此以往,便成为了调节民族间关系的一种内在机制:即既彼此往来、互通有无,又相互隔离、各得其所。这种居住方式和生存方式在文化上的反映,就是各种文化之间,既相互交流、相互借鉴、相互渗透,表现出诸多相同或相近的文化特征,为不同文化间的融合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又为各民族秉持自己的历史文化传统,保护自己民族的文化特性提供了必要的生活土壤。正所谓“你来我去、我来你去,我中有你、你中有我,而又各具个性的多元一体。” [7]各民族在这样的现实生活过程中,尽管存在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的差异和物质生活水平上的不同,但各自却可以相对自由地追求和享受他们的精神生活,寻求不同形式的自我发展和自我超越的方式,既不用担心受到其他文化的侵略,又无须将自己的文化强加于别人;接受其他文化是出于自愿或自身文化变迁的需要,输出自己的文化则完全是出于无意或对自己文化的天然自信。实际上,这本是人类最自然、最本真的生活样态。人类由于不同的生存环境和生产方式,必然形成不同的生活样式,这些生活样式之间,随着交往的发生可以相互学习、相互借鉴、相互欣赏,但绝无必要相互对立或完全趋同,彼此之间应该既让别人自在,也让自己自在地共处下去。在云南少数民族中,至少在一定程度上还保留着这样的生活样态,因而,才在文化的层面上表现出和谐共存、多元一体的景观。

 生存境遇和信仰方式

  云南少数民族在宗教信仰上的情形十分复杂,从原始宗教信仰,到现代的各种人为宗教信仰在云南都可以找到,不少民族还是全民信教。云南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具有多元并存,多形混融的特征。所谓多元共存,就是云南民族大多并不信仰某种单一的宗教,往往是兼收并蓄,或以一种宗教为主,兼有其他信仰,或干脆不分主次,兼信多种宗教或神灵。所谓多形混融,不仅表现为多种宗教形态混合后产生出新的融生性宗教,如纳西族的东巴教就是纳西族原始宗教与外来的本教、藏传佛教等混融而成的,而且还表现为功能上的混融,宗教不仅发挥着自身特有的超自然向度的功能,同时还兼有经济政治、社群伦理、知识传授、历史传承、艺术审美等多重功能,与此同时,宗教活动还往往与世俗生活交织在一起,除藏族和傣族等少数民族存在僧侣阶层外,多数民族没有脱离生产劳动和世俗生活的专职神职人员和信仰群体。

  我们以傣族为例来分析宗教信仰与族际伦理的关系。傣族是一个典型的具有“双重信仰”,即既信仰小乘佛教,又没有完全放弃原始宗教信仰的民族,俗称“既拜佛又祭鬼”。原始宗教信仰,是每一个民族最古老的信仰形式。它是人类生产力水平极度低下的生存境遇在精神层面的反映。往往表现为自然崇拜、动植物崇拜、鬼神崇拜、祖先崇拜、生殖崇拜等等。由于“自然界起初是作为一种完全异己的、有无限威力的和不可制服的力量与人们相对立的,人们同自然界的关系完全像动物同自然界的关系一样,人们就像牲畜一样慑服于自然界,因而,这是对自然界的一种纯粹动物式的意识(自然宗教);但是,另一方面,意识到必须和周围的个人往来,也就是开始意识到人总是生活在社会中的。……这里,人和绵羊不同的地方只是在于:他的意识代替了他的本能,或者说他的本能是被意识到得本能。” [8]马克思恩格斯的这段论述,从存在论的层面深刻地揭示了原始宗教的起源,并认为,原始宗教在本质上是人与自然、人与人狭隘关系的产物。指出,“这里和任何其他地方一样,自然界和人的同一性也表现在:人们对自然界的狭隘的关系决定着他们之间的狭隘的关系,而他们之间的狭隘的关系又决定着他们对自然界的狭隘的关系,这正是因为自然界几乎还没有被历史的进程所改变”。[9]傣族的原始宗教信仰就是产生于原始狩猎时期的沙罗时代。据傣文古籍《谈寨神勐神的由来》一书记载,沙罗原是这一时期的氏族首领,由于他聪明能干,发明了弓箭,创造了新的狩猎方法,被傣族先民们崇拜为狩猎英雄。他死后先民们仍然想借助他的智慧和力量,获取更多的猎物,于是在一棵大树下搭起一个木架,四周插上鲜花和绿叶,把他的尸体放在木架上,将他的灵魂奉为猎神,将大树和木架立为猎神殿,每次上山打猎前都要在大树下祭祀沙罗猎神。傣族的原始宗教从此诞生。进入农耕时代后,又产一个率领人们“定居农耕”的首领桑木底。由于桑木底在农耕初期,创造了盖房的技术,建立了村寨的管理制度,巩固和推动了农耕经济的发展,使傣族先民从依赖天然食物迈入了能自己生产食物的新阶段。他死后,先民们为了纪念他,将其灵魂拥为房神和寨神。随着农耕经济的不断发展,傣族先民对与农业生产密切相关的各种自然现象越来越重视,于是将崇拜和祭祀的对象由先祖英雄推及到自然万物,产生了谷神、牛神、象神、山神、水神、树神、雷神、风神、天神、地神、日神、月神等等。[10]

  佛教传入中国傣族地区的时间和路线有三种不同的观点,一是“西汉论”,认为上座部小乘佛教于一世纪前后,即西汉时期从斯里兰卡,经缅甸传入。二是“隋唐论”,认为小乘佛教的传入是在隋唐初期,即公元七世纪至八世纪前后。三是“明代论”,认为傣族地区,特别是德宏地区普遍信奉佛教是在明代中期,即公元十五世纪以后。佛教在傣族地区的传播并不是一帆风顺的。任何宗教都具有排他性,区别仅在于程度的不同。佛教在傣族地区传播之初曾受到强烈抵抗,一方面,由于傣族的生存境遇还没有发生根本变化,另方面,由于佛教与原始宗教存在巨大的反差,傣族人民不愿轻易放弃以祖先崇拜为核心的原始信仰。随着傣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并逐步成为中国内陆连接中南半岛的重要通道之后,傣族地区受到外来文化的冲击和影响越来越大。如果说,在采集狩猎时期,由于人与环境的关系简单而狭隘,以万物有灵和祖先崇拜为特征的原始宗教尚能满足维系一个族群团结统一的需要的话,那么,到了农耕时代,由于人与自然、人与人的关系日益复杂,就需要一种更加精致,更具社会关系调节功能的宗教。佛教被傣族地区普遍接受,正是因为它适应和满足了这种需要。马克思说:“理论在一个国家实现的程度,总是决定于理论满足这个国家需要的程度。” [11]佛教在傣族地区非强制性的输入方式,使这种信仰从一开始就具有一种宽容开放的特性。

  傣族接受小乘佛教并不是原封不动地照搬,而是对其教义和戒律根据自己民族的生存需要进行了改造。主要表现在,其一,佛教不能排斥,至少不能完全排斥原始宗教信仰。两种信仰通过漫长的磨合达到了相当程度的默契。在信仰佛教的同时,各种祭祀活动,如祭寨神、祭寨心,各种带有巫术性质的活动,如占卜、驱鬼等,依然可以开展,只是在规模和频率上受到一定的限制。其二,对佛教教义、戒律,根据傣族人民的生存境遇和长期形成的生活方式,进行了较大的改造。例如,对“四谛”中的“灭谛”和“道谛”,傣族佛教就进行了新的解释和创造,它不再单纯、片面地劝告人们放弃一切欲念和追求,并以此作为消除一切痛苦的唯一途径,相反吸收了原始宗教所提倡的“人的一切欲望都应该得到满足”的思想,只是把“一切欲望”改为“正常欲望”或“不损害他人的欲望”。在此基础上,认为,人只要行善积德,便会消除痛苦,得到解脱,进入永恒欢乐的理想境界。因此,傣族佛教对教徒的戒律比较宽松,允许教徒恋爱、结婚、杀猪、宰牛、喝酒、娱乐,过正常的生活,只是要求教徒不能有危害社会和损害他人的邪恶思想和行为。其三,为了便于人们理解和践行佛教的主张,傣族佛教将“灭谛”中的消灭苦因、断绝苦果的途径,概括为“”,即要“行善、布施、修来世”。其四,对周边民族的宗教信仰持宽容、放任的态度,不仅像对待自己一样,允许保留原始宗教信仰,而且,对于其他民族接受外来宗教,也不采取任何限制干涉的态度。因此,近代以来,西方传教士相对容易地在傣族控制的地区争取了信徒,部分佤族、景颇族等开始信仰基督教。

  从族际伦理的角度看,在佛教势力十分强大的傣族地区,之所以长期保持了宗教宽容,进而保持了多元文化和谐共存的格局,从历史和现实的情况上讲,主要基于以下方面的原因:

  第一,傣族作为中国最早从事稻谷种植的民族之一,其生活的区域多位于云南南部海拔较低的山间盆地,这些地区水源充足、日照丰富、土地肥沃,自然灾害少,特别适宜于水稻生长。适得其所的生存环境,相对容易的生活条件,促成了傣族人民平和、坦然、淡定的民族性格。历史上傣族虽然建立过强大的地方王朝,但并无向其他民族或部落进行大规模征战的记载。因此,崇尚和平、反对杀戮、主张大慈大悲的佛教,不仅易于被傣族人民接受,而且一经接受便逐步成为了傣族人民的核心价值、精神支柱和日常行为规范。

  第二,傣族在其生活的区域长期是强势的统治民族,尽管在不同历史时期曾归属过周边民族的统治,特别是明清以来实行“改土归流”后,直接接受中央王权的管理,但对其所在区域的基本社会结构并没有产生根本的影响。政治上的稳定地位,相对较高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安定和平的民族关系,与独特的民族性格相结合,使得傣族不仅对强大的民族保持开放的姿态,对周边相对弱小的民族更是采取顺其自然的态度,族际关系长期处于相安无事,各得其所的状态。惟其因为这种宽容,傣族佛教在周边民族中反而得到了广泛的传播,成为当地绝大多数民族共同信奉的宗教,消除了因宗教问题而带来民族间尖锐冲突的可能性。同时,也由于这种宽容,使傣族保持了自身文化和所在地区文化的多元性,为促进当地的社会和谐和民族和睦,为当地应对经济、社会和文化变迁,包括现代化的挑战,创造了良好的文化氛围,提供了具有较大回旋余地的文化空间。

  第三,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根据民族地区的特殊性,实施了一系列正确的民族宗教政策,在积极推动少数民族地区社会形态跨越式发展的同时,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的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在文化上给予了相对于汉族地区更多的宽容和自由。《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施,既为民族地区根据自身的实际进行现代化建设奠定了制度化的基础,也为民族地区保护和传承本民族的传统文化,保持民族地区的文化多样性提供了制度化的保障。一方面,稳定的政治环境、快速的经济发展、平等的民族关系、畅通的民族交往渠道,为民族地区多元文化的健康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社会基础,构建了新的民族交往的“游戏规则”;另一方面,多元文化的和谐共存、包括汉族文化在内的各民族文化在民族地区形成的“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的格局,又为民族地区的政治稳定、民族团结、社会和谐提供了强有力的文化支撑和精神动力。

  【注释】

  [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2、73页。

  [2].    同上,第81页。

  [3].    同上,第81页。

  [4].    同上,第72页。

  [5].    霍桂垣著:《文化哲学论稿》,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7页。

  [6].    参见:李兵等著:《生存与超越:中国少数民族文化的哲学考察》,云南民族出版社2007年版。

  [7].    费孝通:《“美美与共”和人类文明》,载费宗惠、张荣华编:《费孝通论文化自觉》,内蒙古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68页。

  [8].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82页。

  [9].    同上,第81页。

  [10]. 参见:《傣族文化大观》,云南民族出版社,1999年版,第79页。

  [1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1页

 

  来源:原载《中国应用伦理学》2015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