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8年启动实施 全省60余万户居民入住保障房
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作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承担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惠民利民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要工作。自2008年启动实施至2017年底,全省累计实施了城镇保障性住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住房67.57万套,60多万户城镇居民通过城镇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改善了住房条件。
多年来,我省不断优化城镇困难群众的住房环境,不仅从有房可住入手,让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解决住房问题,而且为了让住户们住得舒心,保障性安居住房工程让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实现了应保尽保,住房保障对象由最初的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青年教师、环卫工人等。同时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也促进了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发展,带动了投资消费和经济增长,使得城市面貌大为改观,城市品位显著提升。
当前,我省还有约4.9万户棚户区需要实施改造,部分保障房小区配套基础设施还不完善,在保障性住房的准入分配、退出、运营管理上还存在不规范、不到位的现象。下一步,我省将针对存在的问题,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按照“十三五”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积极抢抓国家棚户区改造三年攻坚计划政策机遇,继续积极推进城镇棚户区改造和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力争到2020年底让更多的棚户区居民“出棚进楼”,老百姓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同时,督促指导各地进一步畅通申请渠道,降低准入门槛,扩大保障范围,完善准入分配和退出机制,加大对中低收入家庭及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新市民群体的实物保障力度;对符合条件的环卫工人、公交司机等住房困难家庭实施定向保障,根据保障对象的收入状况实行差别化租金政策。对特殊困难家庭通过减免租金、适当补助采暖费等措施,保障正常居住和生活。在分配准入环节严格执行“三审两公示”制度,加强公租房的动态管理,及时清理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对象腾退房屋,决不让该保障的“落了空”、不该保障的“搭便车”,实现公平公正。各地并结合实际,通过实物配租和货币化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合理确定租赁补贴范围和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确保保障对象领取租赁补贴后能够租赁到适宜的住房。(张国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