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暖质量不好可退还供热费
07.10.2014 11:54
本文来源: 人民政府
“几年来,我和楼上其他住户交一样的暖气费,但我家冬季的温度只有十二三摄氏度,我该咋办?”采暖季还没到,省城朝阳东路23号的朱先生却已经是忧心忡忡。
朱先生告诉记者,他家在一栋老楼的顶层,由于保温不好,每年冬季他家室内的温度只有十二三摄氏度,有时候更低。然而,交暖气费时,他和其他住户交得一样多。他认为自己家的温度达不到供暖标准,应该少交一些费用。但是,当他向单位提出这一要求时,却被断然拒绝,甚至还有人说,谁叫他住顶楼的。朱先生想知道,面对这样的问题,他该咋办?
10月6日,记者就此问题咨询了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物业管理处相关人员后了解到,按照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的《青海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在供热期限内,居民住宅室内温度昼夜不得低于16摄氏度。检测居民住宅室内温度时,应当以卧室门进深二分之一距地面1.4米处为检测点检测。对于检测温度低于16摄氏度的,供热单位应当退还相应费用,退费比例由供热企业和居民协商确定。
同时,《办法》中还明确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供热监督管理工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质量和服务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处理投诉人反映的情况。因此,如果居民对供热质量有异议,可以向所在区、县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部门投诉。(袁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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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2014 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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