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为民 执行解忧
2017年12月14日上午,申请执行人陈某和桑某将一面锦旗送来我院,对黄南中院执行干警倾尽全力,为其解决长达4年的林业承包合同纠纷并实现债权表达由衷的感谢。
申请执行人陈某、桑某于2017年7月3日向黄南中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黄民二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同仁县水土保持工作站给付二申请人经济损失3642066.00元,该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案件受理后,承办人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得被执行人同仁县水土保持工作站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南州分行账户有可供执行的存款,遂立即进行了冻结。款项冻结后为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化解矛盾,承办人分别于7月27日、8月8日给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及主管领导做了大量的思想工作并限期主动履行,但被执行人以种种借口拖延时间,无诚意履行义务。促主动履行无果后,该院于9月24日依法扣划了冻结账户上的案款金额。被执行人同仁县水土保持工作站于10月23日提出执行异议,认为黄南中院冻结划拨的是其专户上的专项资金,法院不应冻结、扣划。黄南中院于11月6日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合议庭审查认为:冻结、扣划款项虽然是以工代赈的财政补助资金,但并非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禁止冻结扣划的特殊资金,故裁定驳回了同仁县水土保持工作站的执行异议。同仁县水土保持工作站对此不服,于11月16日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2017)青23执异1号执行裁定书。省高院经审查后认为,扣划款项虽为同仁县东、西山和南当山林地高效节水灌溉工程的工程款,是以工代赈的财政补助资金,但并非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不应冻结、划拨的特殊资金,执行法院的执行措施并无不当,复议申请人复议理由不能成立,并于11月29日作出(2017)青执复25号执行裁定书依法驳回了复议请求。
12月11日,黄南中院转账支付申请执行人全部执行案款,至此,从诉讼到执行历时四年的案件就此画上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