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推进我国生态治理现代化
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要求和重要保障,强调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如何更好地把依法治国与推进我国生态治理现代化有机结合起来,构建我国生态治理体系?这需要在党的领导下,建立健全完善的生态法律体系,加强执法监督以确保执法的有效性。
建立健全完善的生态治理法律体系,为推进我国生态治理现代化提供根本保障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立健全完善的生态治理法律体系是依法推进我国生态治理现代化,切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保障。
坚持宪法至上。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一切法律法规都不能和宪法相违背。我国宪法从根本上确认了资源环境的所有制性质、使用方式、保护原则,是所有生态环境活动的最高准则,具有最高的权威性。
立足宪法不断修订和补充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通过,2014年4月24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础性法律。环境保护法作为我国环境保护的基础性法律,一方面充分体现了宪法的基本精神,另一方面又是其他具体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
不断完善各种具体的法律规范。目前,我国已经制订了较为完善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其中包括一系列的污染防治法,也包括不同环境领域的法律,还包括与时俱进的实践规范法。这些具体环境领域方面的法律规范、具体污染防治的法律规范、具体实践方式的法律规范构成了生态治理的综合性法律体系。
将技术标准纳入法律体系中。国家制订了一系列的资源环境技术标准来规范社会生产与生活,这些生态控制的技术标准是国家职能部门开展环境监控、管理的依据,它们是以相关法律规范为准绳的。规范的技术标准不仅引导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不断提高生产生活的生态控制水平,而且是法律部门考量生态控制的科学标准。
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必须建立健全完善的法律制度来保护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由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生态法制处于不断变化和修订之中,一些不合时宜的法律规范需要修订,一些尚未设立的法律法规需要制定。在生态立法中,与时俱进地建立健全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同时避免各部门之间的争权诿责,加大立法听证、执法监督的力度,让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生态法治的各方面和全过程。
保障生态执法实效性,切实推进我国生态治理现代化
在中国生态治理实践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是当前最为突出的问题。生态治理中不仅有“法”,还有“治”,“法”是“治”的根据和前提,“治”是“法”的执行和实践。如果不能严格执法,那么,再完善的生态良法都只能停留在纸面上,生态执法需要清晰的法制观念和法治意识,保障生态执法的实效性。
首先是加大干扰执法的惩处力度。这就是以更加严厉的法律手段对那些干扰环境执法的部门和个人进行惩罚,不仅有经济处罚,而且有刑事处罚。只有加大惩处力度,才能真正提高环境破坏者和干扰环境执法者的违法成本,真正让环境破坏者和干扰环境执法者产生敬畏之心,进而树立环境保护意识和生态文明意识。
其次是加强规范性体制机制建设。如何建立健全完善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体系,充分有效地保障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用制度管理生态实践,需要不断完善规范性的体制机制。加强规范性体制机制建设一方面要保证这些体制机制的合法性,符合法律规范;另一方面也要保证这些体制机制的可操作性,能够切实指导人们依法治理生态环境。
再次是深入开展生态法治宣传。把生态治理从国家战略内化成人民意识,让人民群众了解生态参与的渠道、机制,让更多的人参与到生态法治中,这是生态法治宣传的主要目的,也是检验生态法治宣传的重要标准。开展生态法治宣传,需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人们的生态意识中,充分利用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两个手段。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 2015-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