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推进新时代青海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省全面深入贯彻党的民族政策,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成就辉煌。省人大常委会顺应时代发展要求,发挥立法主导作用,颁布实施青海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必将为新时代我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供强大的法治支撑。
民族团结进步立法是深入贯彻落实“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的生动实践
民族团结进步省级立法,是省人大常委会创造性地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和深入实施省委“一优两高”战略部署的生动实践,是新时代推进我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法治化的重大举措,既是对我省多年来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有效承接,又是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的有力创新。
扎实推进,成效显著。青海集中了西部、高原、民族、贫困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所有特点,特殊的省情决定了在青海,不谋民族工作,不足以谋全局,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始终是关系青海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在历届省委的正确领导下,我省以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为着力点,以各族群众为主体,通过巩固和加强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综合举措,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创造性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之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民族工作,先后制定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作出加快从人口小省向民族团结进步大省转变的战略部署,提出全省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目标任务。全省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推动先进区创建工作向更深层次拓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不断巩固和发展,谱写了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大省的新篇章。
紧跟时代,依法治理。坚持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是全面依法治省的重要内容,也是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基本原则。省人大常委会坚持发挥人大立法主导作用,积极开展民族领域立法,推动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法治化,在青海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社会科学普及条例和6个民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中作出明确规范,使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打牢了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的法制基础。通过立法积极推进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制定出台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审查批准6个民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对加强宗教事务管理,维护民族团结,促进宗教和顺,发挥了重要法治保障作用。同时,新形势下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有待进一步法制化规范化,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中的一些好做法好经验亟待上升到立法层面。在此大背景之下,省人大常委会与时俱进,制定出台一部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地方性法规恰逢其时。
顶层擘画,高位推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只有树立对法律的信仰,各族群众自觉按法律办事,民族团结才有保障,民族关系才会牢固。”省人大常委会十分重视民族领域立法工作,牢牢把握人大工作的政治属性,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主导立法。常委会按照省委决策部署和省人大代表建议,制定立法计划,协调省政府有关部门起草法规草案,督促加快立法进程。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提前介入,靠前对接,组织省内外立法调研,多次召开征求意见会、专家论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提高立法的科学性,确保立法务实管用。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深入研究,认真审议,提出具有较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审议意见,保证了立法质量。民族团结进步省级立法任务的完成,充分体现了省委有号召有动员有部署,人大有响应有行动有作为的政治自觉,体现了省人大常委会立足青海省情,依法引领我省各族人民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高度政治责任。
民族团结进步立法是推进民族地区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战略选择
民族团结进步省级立法,是实现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效手段,是社会和谐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的前提和保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立法是省人大常委会的职责使命,也是依法推进民族事务的重大法治实践。
是维护祖国统一,国家长治久安的需要。青海在国家安全大局中占有重要地位,位于“一带一路”的重要节点,是国家联疆络藏、稳藏固疆的战略要地。青海的稳定和发展,对于支援新疆以及建设西藏和其他藏区,巩固边疆边防,保卫祖国安全,发挥着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现阶段我们与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暴力恐怖主义斗争更加尖锐,青海的国家安全战略地位更加凸显。新形势下,民族团结进步省级立法具有重要的全局性、战略性和牵引性,是实现青海科学发展与长治久安的固本之策。促进青海民族团结进步,保持青海繁荣稳定,对于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筑牢地缘政治生态安全屏障意义重大。
是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的需要。民族团结,过去、现在、将来都是涉及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重大问题,没有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就没有社会安定团结、国家繁荣昌盛。各民族只有互相支持、互相帮助、同心同德、携手共进,才能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更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条例充分体现了这一精神和理念,在深化民族团结教育、促进各民族相互尊重、扶持民族地区发展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各民族群众在中华民族大家庭中手足相亲、守望相助,筑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具有深远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是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的需要。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是坚持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的关键环节。民族团结进步省级立法,对依法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依法维护各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平等参与管理本地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事务;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妥善处置涉及民族宗教因素引发的矛盾纠纷;尊重各民族历史文化、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等方面具有重要的规范和示范意义。民族团结进步省级立法,为全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对于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护民族团结的能力,坚定不移用法律来保障和巩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民族团结进步立法始终贯穿筑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主线
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国家统一之基、民族团结之本、精神力量之魂。民族团结进步省级立法始终贯穿筑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根主线,充分体现了党的民族政策,体现了省委关于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
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民族工作成功的根本保证,也是各民族大团结的根本保证。”条例把促进民族团结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维护祖国统一,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坚持打牢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思想基础,坚持依法治国作为立法的基本原则,将加强党对民族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作为立法的灵魂贯穿始终,进一步明确了做好民族团结工作的政治方向,为民族地区繁荣发展、长治久安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
健全体制机制。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条例明确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实行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各部门各单位协同配合、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同时条例还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工作职责,明确了社会团体以及企事业单位、基层自治组织工作职责,特别是对各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进行了细化和规范。条例增强了全社会守护民族团结生命线的共同责任,推动党政主导、共建共享,形成全党全社会共同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体制机制和社会环境。
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无论是过去、现在还是未来,民族大团结都是我们进行社会主义建设不可缺少的保证”。为此,我们要把加强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作为战略性、基础性、长远性工作来做,教育引导各族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牢固树立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宗教观、历史观、文化观。条例把民族团结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干部教育、社会教育全过程,各类教育和各项工作的各个环节全覆盖,让民族团结进步理念深入人心。
推动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是中华民族形成、发展和繁荣的内在动力。条例坚持以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为根本途径,推进建立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以城乡社区为平台,从居住生活、工作学习、文化娱乐等日常环节入手,积极营造各民族共学共居共事共乐的社会条件。创新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十进”活动,促进创建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乡村、进社区、进市场、进军营、进家庭、进网络、进宗教活动场所,进一步丰富创建形式。
各民族应该相互尊重。我省多民族聚居、多宗教并存、多文化交融,各民族之间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条例对尊重各民族公民宗教信仰自由、风俗习惯、生活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坚持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各民族要尊重差异、包容多样,正视共性、增进一体,尊重民族差异而不强化差异,保持民族特性而不强化特性,做到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交流、相互学习、相互帮助。
不得散布不利于民族团结言论。深刻认识中华民族是一个命运共同体,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各民族只有把自己的命运同中华民族的命运紧紧连在一起,才有前途,才有希望。条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散布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言论。不得收集、提供、制作、传播不利于民族团结的信息。不得宣扬和传播宗教极端思想。不得实施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影响社会稳定、危害国家安全和统一的行为。
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青海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将于2019年5月1日正式实施,贯彻落实好条例,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重点。
加强学习,深刻领会。要把学习实施条例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的重要论述结合起来,与学习贯彻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精神和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精神结合起来,与贯彻实施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起来,为推动条例实施注入强大的思想动力。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深刻理解把握条例的重大意义和科学内涵,系统了解和掌握条例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为条例的实施发挥引领和示范作用。
广泛宣传,释义增信。紧紧围绕深化民族团结进步,以筑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根本方向,在各级党校和各类学校开设民族团结进步教育专题班或专题讲座,让民族团结进步理念、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入脑入心。充分发挥媒体作用,在报纸、广播电台、党政信息网、公共信息网、微信、微博、移动客户端开设民族团结进步专栏,全方位宣传报道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内容,使条例深入人心、家喻户晓。
明确责任,齐抓共管。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是系统工程,需要方方面面齐心协力,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条例赋予的职能职责,将贯彻实施条例纳入重要工作内容,制定贯彻实施方案,把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抓紧抓实抓好。同时要定期开展督查督办、跟踪问效、工作评估,推动条例各项内容落地见效。
认真履职,强化监督。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认真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适时对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开展专题调研、进行执法检查等监督形式,使条例在全社会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推动青海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繁荣发展。(民侨委 青人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