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首次提出栖息地概念 有了家的金丝猴才可以奔跑撒欢
中国环境报记者刘晓星
实行26年的野生动物保护法首次大修——其修订草案稿在不久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日前,中国人大网全文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修订草案第一次提出了栖息地的概念,把自然保护区之外的野生动物栖息地纳入了保护范围,并制定栖息地名录。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是我们送给野生动物的福利,而首次提出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则是其中的最大福利之一。
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新增数条关于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法律规定,提出国务院要确定并发布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名录,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将被责令停止、限期整改,并处整改费用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建设项目违反相关规定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并处10万元至100万元罚款。
那么这些条款,是否能够防止栖息地被占用、破坏、污染以及割裂?野生动物保护法中栖息地条款如何设定?栖息地到底应该如何保护?相关利益方如何进行补偿?用法律手段庇佑自然生灵的美好家园还有多长的路要走?日前,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
野生动物栖息地现状怎样?
正如一位业内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所言,即使不去杀它们、抓它们,但它们的老巢都被抄了,动物还去哪里生存呢?
野生动物栖息地是野生动物赖以生存和繁衍的家园。有了这个家园,它们就可在蓝天白云下奔跑撒欢,在爱巢恋爱生子。相反,野生动物栖息地一旦被破坏,甚或大面积消失,野生动物会流离失所,慢慢数量减少,繁殖不强,种群脆弱,其损失无法简单用金钱来衡量。
目前国际上也主张,保护野生动物的首要措施是栖息地保护。在我国,栖息地保护的一个重要措施就是建立各类保护区。
滇金丝猴是中国特有物种,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CITES(华盛顿公约) 和IUCN(世界自然保护联盟)都将滇金丝猴确定为濒危级。滇金丝猴栖息地位于滇西北横断山地区中的高海拔区域。现存的滇金丝猴猴群只有少数种群处于正式保护区内,大部分种群均处于非正式保护区范围内。
记者此前曾针对生物多样性保护问题赴云南进行采访,当时记者拿到的一组数据表明,滇金丝猴栖息地正在不断缩减和破碎化。对于滇金丝猴来说,2012年其最大适宜生境面积的估计值为4169平方公里,与 1958 年相比,其面积下降了最少50%,而其栖息地周边的牧场面积则增加了300%。
滇金丝猴的栖息地处于严重退化及碎片化进程中,栖息地周边的森林遭到了农田、牧场开垦的蚕食。
业内专家表示,野生动物栖息地片断化现象会造成种群内部近亲繁殖现象的增多,从而会导致遗传多样化的丧失。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滇金丝猴种内近亲繁殖表明这一物种已达到灭绝的边缘,其濒危程度甚至超过了大熊猫。
野生动物栖息地的缩减和碎片化与我国法律对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不力有直接关系,滇金丝猴栖息地的危险境遇并非个例,许多濒危野生动物例如大熊猫、华南虎等也面临着类似的问题。
事实上,虽然野生动物保护法从1989年3月1日就开始施行,但这一法律并没有遏制我国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遭受严重破坏的趋势。
栖息地与人争地有何出路?
当前,我国野生动物保护面临的最大挑战就是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丧失及人为对栖息地周边区域开发造成的碎片化。修订草案中仅第十条至第十二条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和主管部门等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但这些规定笼统、模糊,可操作性不强。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明远认为,目前,仅仅在《修订草案》中增加了栖息地保护的内容,但是仍然是粗线条的。
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区大部分是设在经济较为落后的地区,当地民众将自己的耕地、山地贡献出来作为野生动物栖息地,但政府对补偿的具体方式、范围、标准却没有明确规定。这不但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而且造成民众对法律、政府的不信任,影响民众的野生动物保护积极性。
因此,王明远提出,“栖息地若在国家的土地、林地上的,这还好一点,不涉及征用补偿。如果在集体所有的或老百姓已经承包经营的土地、林地、水域上,做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那农村集体、农户及相关企业对土地、水面、林地的开发利用肯定受到很大影响,这个利益冲突怎么权衡?”
北京观鸟会会长付建平长期从事鸟类保护,在她看来,野生动物林栖息地保护应该包含一些很具体的、有效的法律规定。她给记者举了这样一个例子,比如一个地方要进行房地产开发,开发时是否应该开展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本底调查?
“这样的规定,我认为还是应该有的。”付建平说。
大量的事实证明,野生动物保护如果以牺牲当地居民生活为代价,最终会因为得不到当地人的支持而失败。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活动或多或少会影响栖息地附近居民的生产生活,如果由于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造成附近居民损失的,当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积极进行补偿。但是钱又从哪来呢?目前仍然没有明确资金来源渠道。
栖息地该如何划定?
有了法律,还需要严格执行。在栖息地保护入法以后,一些涉及野生动物栖息地的基础设施建设,矿产、油气开采、围海造田、建水产养殖场,不仅要过“环评关”,也必须过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关”——让国家级、省级林业部门审核建设方案是否充分保护了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而非像以前那样只是走过场式的征求意见。总之,要真正解决栖息地保护问题,制定法律只是一个方面,管理仍是一个不小的挑战。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汪劲也提出了栖息地如何保护的问题?修订草案第十四条提出:“除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时,涉及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应当充分考虑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的需要,避免或者减少规划实施造成的不利影响。”
“修订草案中没有提出更多的保护手段和方法,我认为不够。”汪劲认为,应该可以考虑分级制订,根据野生动物保护目录,进行不同级别的保护。比如对于大熊猫等这类濒危动物的栖息地保护,跟一般野生动物或者级别不高的野生动物的保护措施和栖息地的划定肯定是有区别的。
很多野生动物保护区是分散设立的,并不是一个统一的保护区。这就导致各个保护区或者是野生动物栖息地之间的很多地域并不在保护区范围内。也就是说野生动物栖息地周边的居民活动切断了各个野生动物栖息地之间的联系,从而使野生动物无法实现不同栖息地种群间的流动。大量野生动物种群的栖息地逐渐成为 “孤岛” ,导致大量的种群不得不进行种群内近亲交配,种群的遗传基因逐渐丧失多样性,严重影响濒危野生动物的繁衍和生存。要解决这一问题,就需要在各个保护区或是栖息地之间建立或者恢复其 “绿色通道” 。
业内专家建议,由于野生动物栖息地周围的人口大量增长,以及附近的旅游开发等问题都导致各类野生动物栖息地在缩减。
要解决这一问题,除了严格控制人口增长、严格审批开发项目之外,还应该在居民的生活区与野生动物栖息地之间留一条缓冲带。这条缓冲带不属于栖息地范围,可以进行相关的生产生活活动,但是要受到一定的限制。破坏性过强或者污染较重的生产生活活动在这一地区必须被禁止,这样就给栖息地与居民生产生活的区域之间留下足够的缓冲空间。不让居民的生产生活影响到野生动物的栖息地,避免对野生动物的生存造成一定的威胁。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关于野生动物栖息地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家公园等区域如何衔接保护的问题,可以借鉴世界自然保护同盟关于保护区的分类体系来完善保护区的分类体系。无论是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还是国家公园,应当把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作为硬指标予以考核,以明确相关区域监管部门对属地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