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地方立法助力生态文明建设

09.05.2014  08:13
        本报记者朱磊
        近年来,生态文明已经成为公众关注度很高的一个“热词”。蓝天白云、绿水青山,人们对优美的自然环境和洁净空气的渴望从未如此强烈。
        生态文明建设离不开法制的保障。记者从近期举行的第十九次全国地方立法研讨会上了解到,为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各地因地制宜积极开展立法工作,以期改善城乡环境。
        贵州省资源丰富,但是生态基础脆弱,极易受到破坏而很难修复。贵州省人大积极加强对生态文明立法调研,支持和指导贵阳市人大开展生态立法的先行先试。贵阳市作为贵州的省会城市,近些年生态文明建设成果斐然,2009年被环保部列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城市。作为全省的排头兵,贵阳市率先启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立法,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大力支持,参与了法规的起草调研等过程。带领贵阳市人大常委会两次赴京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汇报、请教;并在京组织征求北京大学、中国社科院等科研院校专家的意见;对法规中涉及的重要问题,例如环境保护审判机构和环境公益诉讼、生态补偿机制等多次召集省直相关职能部门商议、沟通。2010年,《贵阳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条例》经贵州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批准顺利出台。条例围绕“促进”和“保障”做文章,创设了舆论监督、生态环境和规划建设监督员、区域限批和生态环境保护指标一票否决等制度,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生态产业的发展进行明确约束和积极规范。2013年初,条例按照党的十八大提出的“五位一体”总布局和精神进行了完善修改,增强了生态补偿、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等相关制度执行的刚性约束。
        青海省生态环境脆弱,生态地位重要,保护生态环境是该省一项重要战略。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围绕这一重大战略,自2000年以来,先后制定、修订了《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青海省盐湖资源开发与保护条例》、《青海省绿化条例》、《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青海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十多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有力保障了生态立省战略的实施,促进了青海省的生态文明建设。
        近年来,为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改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气象条例等环保类的法规,加大对环保违法行为的监督和制约力度,统筹协调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保护,努力平衡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通过建立生态文明建设决策评价、生态文明建设指标体系和重大决策听取公众意见等一系列制度,引导公众转变观念,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将福建的生态优势转化为可持续发展的竞争优势。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找准影响制约水环境保护的核心和关键,有针对性地作出了建立流域上下游生态补偿制度,强化了水环境保护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调动了各方面保护流域水环境的积极性。
        针对农民焚烧秸秆严重污染环境的问题。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决定,明确禁止焚烧秸秆,鼓励和引导对秸杆实行综合利用。苏州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立法,针对苏州的特点,侧重在资源保护、水环境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进行自主性、先行性立法。至今,已制定了城市绿化、河道管理、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禁止开山采石、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城市排水管理、节约用水、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等法规。苏州市在全省率先出台了《苏州市湿地保护条例》。同时,出台了《关于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意见》和《苏州市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市政府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及时制定出台了扬尘污染防治管理、餐厨垃圾管理等规章。新一届苏州市人大又在人代会上通过了《关于有效保护“四个百万亩”,进一步提升苏州生态文明建设水平的决定》。
        多年来,辽宁省本溪市根据该市生态环境特点,重点加强水资源保护利用方面的立法。一是因为水资源环境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具有基础保障地位,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不仅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前提,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先决条件。二是本溪境内河流水系密布,大小河流200余条,拥有得天独厚的自然山水资源,是该市及周边和下游城市的重要水源。有效治理保护,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不仅是本溪,也关系到周边和下游城市的用水安全。本溪市人大常委会把饮用水安全作为重中之重。先后制定了《本溪市老官砬子饮用水源保护条例》、《本溪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本溪市农村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对城乡群众饮水极其关切的水源保护,取水、用水等方面均作出具体规定。此外,还通过立法推进对主要河流的综合保护和治理,出台了《本溪市太子河景区管理条例》,提出保护为主,适度开发,永续利用。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