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产90万立方石墨EPS新型节能防火保温材料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次公示
1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产90万立方石墨EPS新型节能防火保温材料生产线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青海赛沃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
建设性质:新建
地理位置:建设项目位于青海省大通县长宁镇,宁大路19公里处(东临宁大路,西临河滩)。
总投资:建设项目总投资9842万元人民币,全部为自筹。
建筑规模:项目新建年产90万立方米石墨聚苯板新型节能防火材料生产线。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形状为长方形,总用地面积为70亩(约4.67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44万平方米。项目区西临宁大路,东临河滩,南北各临一工业厂区,地势较为平坦,适宜项目的建设。
厂区分为三大区:生产区、生活区和辅助设备区,生产区位于厂区的中部和东部,布置了3个生产车间和一个库房;生活区布置在厂区的主入口左侧;辅助设备区布置在厂区主入口右侧,包括门卫房、配电房、锅炉房等。
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2.1施工期环境影响评价
2.1.1施工期噪声影响分析
施工噪声是暂时的,但由于施工期较长、噪声源大,施工场地位于市区,因此它对环境影响较大,是居民投诉较多的环境问题之一。根据项目周边环境,本项目周边噪声环境环境敏感目标较多,其中受影响最大的是项目北侧长宁村,因此在施工期必须采取相应措施减少噪声污染。
2.1.2施工期扬尘影响分析
工地扬尘是施工期最主要的环境空气污染源,针对扬尘的来源,建设单位应根据《西宁市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施工工地做到“五个100%”((施工现场100%围挡,施工工地路面100%硬化,拆迁房屋的工地100%洒水,出工地渣土运输车辆车轮车身100%冲净,密闭运输,暂不开发的场地100%绿化或遮盖)。
根据《西宁市实施工地扬尘治理工作指南》,施工工地应做到以下要求:
一、施工现场围挡
二、施工现场硬化处理
三、施工现场冲洗设施设置
四、施工现场洒水降尘处理
五、施工现场物料降尘措施
六、暂不施工开发的施工现场扬尘控制措施
七、施工现场其他管理措施
2.1.3施工期废水环境影响分析
施工生产作业过程中冲洗、浸泡、溢流和水管泄漏等形成施工污水,排放量较难估算,主要污染为SS,可直接用于施工降尘水。若外排则必须经过工地设置的废水沉淀池。
施工期生活污水主要产生于施工营地,总排水量为1.05万m³。生活污水中主要污染因子包括COD、NH3-N等 ,经化粪池处理后排放浓度分别为460 mg/L、42 mg/L,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 343-2010)中相关标准,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2.1.4施工期固废环境影响分析
项目区场地平整,基本无弃方产生。
施工人员生活垃圾年产生生活垃圾27t,施工期总排放量为81t,生活垃圾以专门的容器收集,由环卫部门清运至西宁市生活垃圾填埋场。
2.2运营期环境影响分析
2.2.1大气环境影响评价
((1)锅炉烟气
建设项目运营后燃气锅炉全年共计消耗天然气524万m3,共产生烟气总量4716万m3/a,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分别为SO2 0.047t/a、NOx4.2 t/a、烟尘0.005t/a,天然气锅炉产生的锅炉烟气通过锅炉烟囱(>8 m)直接排放。
由于使用天然气,各污染物排放浓度为SO2 0.7 mg/m3,NOx62.5 mg/m3,烟尘0.078 mg/m3,均可以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中规定的燃气锅炉排放标准限值。
((2)工业废气
戊烷气体
项目所用原料在购进时已加入发泡剂(含量约占4%),发泡剂的主要成分为戊烷。在发泡、成型、烘干过程中会伴随有戊烷气体的挥发释放。项目年用可发性聚苯乙烯1.64万吨,则戊烷气体的产生量为65.6t/a。戊烷气体经活性炭吸附系统处理后经排气筒排放。本项目共设6条生产线,每条生产线设置1台发泡剂,每台发泡机顶设置一个专用排气筒,因此本项目共设6个戊烷气体专用排气筒。
根据戊烷化学性质及相关文献资料,活性炭对戊烷的吸附效率为85%,则经活性炭吸附后戊烷气体的排放量为9.8t/a,排放浓度为105mg/m3,可以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非甲烷总烃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3)食堂油烟
食堂厨房设施应严格按照《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 64-89)、《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554-2010)进行统一设计;厨房炉灶需安装排油烟净化器,油烟净化器的处理效率大于75%,则厨房后堂产生的油烟废气排放浓度0.875mg/m3,可以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 18483-2001)相关标准限值,通过独立烟道至楼顶排放,不会对外环境及内环境产生明显影响。
((4) 机动车尾气
项目建成后共设置50个停车位。汽车尾气以CO、THC为主,产生CO 0.96 t/a、THC 0.12 t/a。
(5)污水处理站恶臭
污水处理厂恶臭发生源主要是污泥浓缩池、污泥脱水机房以及曝气池和格栅井处,臭气中的主要成分是硫化氢、氨和甲硫醇。恶臭气体的逸出量受污水性质、处理工艺、污水中的溶解氧、污泥量、污泥堆存量、日照、气温、风速等众多因素影响,不同的污水处理工艺产生的臭气强度有所不同,污水处理站正常运行时臭气强度小于非正常运行,臭气浓度随扩散距离的增大而衰减。
根据对同类污水处理设施的监测数据,污水处理站恶臭污染物NH3、H2S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二级标准。
建设项目污水处理站位于厂区内东北侧,距北边界约200m,距东边界(宁大公路)约30m,因此污水处理站恶臭对外界影响轻微,主要是对内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建设单位须采取防治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2.2.2水环境影响分析
评价项目的水污染源主要是配套服务区产生的生活污水和锅炉定期排放废水。
项目生活污水及锅炉排水总量约为0.5824万m³/a,污水中主要污染因子包括COD、NH3-N等,其产生浓度分别为575 mg/l、52.5 mg/l。
生活污水、锅炉排水排入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经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表1中一级A标准后绿化。
食堂餐厨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排入新建污水处理设施。
2.2.3声环境影响分析
建设项目投入运营后主要噪声源为生产车间的各类机械设备、锅炉房锅炉燃烧机产生的机械噪声,以及物料运输机动车辆产生的机动车噪声。这些噪声源中以锅炉房锅炉燃烧机及水泵噪声源最大,最高可达85dB(A)。
建设项目采用密闭车间和锅炉房,在采取相应的减振、隔声、吸音等消音降噪措施,可消减20~25 dB(A),室外噪声消减到60~65 dB(A),各车间与厂界均有5 m以上噪声衰减距离,达到厂界噪声值约在55 dB(A)以下,可以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建设项目位于大通县长宁镇,宁大路19公里处,周边无声环境敏感目标,因此建设项目噪声污染源对外环境无明显影响。
2.2.4固废环境影响分析
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工业废料、废包装物、以及配套服务区产生的生活垃圾和食堂产生的餐厨废弃物。
⑴工业废料
项目产生工业废料主要为石墨聚乙烯板边角料及不合格产品,无毒性。建设项目工业废料全部回收处理,综合利用,不外排。
⑵生活垃圾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生活垃圾排放量约为0.05 t/d,及时清运。建设项目投入运营后,在各楼和配套设施等处分别设置生活垃圾收集桶、箱,定期由厂区保洁人员集中收集,然后统一清运至西宁市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填埋处理。
⑶食堂餐厨废弃物
食堂产生的餐厨废弃物由厂区保洁人员统一单独、集中收集后交由青海洁神餐厨垃圾处理厂进行无害化处理。餐厨废弃物不得与生活垃圾混合处理。
⑷污水处理站污泥
项目污水处理站合计产生9.7t/a的污泥(含水率95%),经超高压压滤机压滤后约排放6.3t/a的污泥(小于含水率60%),由于建设项目排放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污泥中不含重金属离子和其它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因此污泥经集中收集后可送至生活垃圾填埋厂进行填埋处理。
⑸危险废物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号,2008-08-01施行),本项目更换出的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HW49,行业来源属于非特定工业,废物代码900-039-49。此类废旧活性炭集中收集,定期委托青海省危险废物处置中心收运、处置。
3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
本项目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9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限制类、淘汰类,本建设项目经西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批准(市发改备字[[2011]第028号),属允许类。因此,该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拟建项目经西宁城乡规划局同意(《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宁规选2011—059号),批准“青藏铁路西宁枢纽站改工程拆迁安置项目”的建设。建设用地符合《西宁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要求,从土地利用规划适应性、环境适应性和环境相容性分析,建设项目项目选址合理。
综上所述,建设项目的建设符合西宁市城市总体规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相关要求。存在的各种污染影响在可控制范围之内,只要落实本报告提出的各项污染治理措施,严格执行 “三同时”制度,加强管理,建设项目从环保角度是可行。
4 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公众对本项目的总体看法和态度;
项目建设过程中公众关心的环境问题;
公众对本工程选择的地理位置有何看法;
公众是否同意项目的建设。
如果您有好的意见或建议请及时与我们沟通。
5 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对该项目及周围环境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以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向我所反映。
6 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自公示之日起10日内。截止日期2014年2月8日。由于条件有限,一般不接受来访,请谅解。
7 联系方式
评价单位:西宁市环境科学研究所
联系人:李太林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联系电话:0971-6308152
联系地址:西宁市海晏路25号
西宁市环境科学研究所
二零一四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