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制定出台《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的实施细则》

29.04.2016  21:02
  为确保《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在我省生根落地,4月20日,省司法厅联合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安全厅制定出台《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该《细则》针对律师执业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尤其是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老三难”问题和发问难、质证难、辩论难等“新三难”问题,进一步细化了律师参与诉讼的各项保障措施,对律师权利救济、律师权利保障协调机制等都作出明确规定。
  
  该《细则》与《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在体例上一致,未分章节,文本内容简洁明了,共38条。一是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主要内容和程序作出明确规定。明确并细化了律师从事执业活动依法享有的会见、阅卷和调查取证权利,申请回避、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权利,对案件进展的知情,诉讼文书的提交、送达,在执业活动中人身不受侵犯及保护性措施,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二是对保障律师在诉讼过程中的执业权利作出规定。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场所、时间、内容、次数、禁止性要求和律师阅卷方式及为律师阅卷、复制资料提供便利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受委托的律师可按照法律规定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并有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令或委托调查函的权利。《细则》规定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应平等对待并保障各方诉讼参与人及其代理律师的合法权益;在刑事诉讼中,应充分保障辩护律师、代理律师与公诉人有平等的辩论与发表意见的权利,应保障律师在庭审中发表质证、辩论意见以及发问的权利,确保律师有平等的陈述及辩论时间,保证律师发言的完整性。裁判文书应当对律师辩护、代理意见和是否采纳及理由予以阐释说明。三是对救济和责任追究作出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设立专门受理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构,制定救济程序,依法接受律师维权申请、投诉、申诉或控告。有关办案机关违反相关规定,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律师可以向其提出受理投诉、申诉和控告,主管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可以向有关办案机关提出调查核实建议,并明确规定了程序、时限和责任追究等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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