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仰法律和学习法律

15.12.2014  17:03

  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做出了全面部署,省委十二届七次全会做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建设法治青海的决定,回应了人民呼声和社会关切,在群众中产生了强烈的反响。

  四中全会《决定》提到“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所谓信仰,就是你的信任所在。那么,法律的信仰就是需要我们对法律价值的体现产生信任。“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僵死的教条,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两千多年前,古希腊的哲学家、法学家亚里士多德就认为法治的基本含义是“良好的法律”和“普遍的遵守”。

  一个人从出生的那一天起,就置于法律的羽翼之下,无处不受它的庇佑和呵护。法律不仅仅是一种规则、一种秩序和一种统治的工具,更重要的是,法律本身隐含着一种公平正义的价值,代表着一种理想信念,人类应当崇尚它,景仰它。

  当然,法律不仅包含着要公民不去做禁止的事情,还包含着要公民坚决地去行使被赋予的权利,它是法律的一个更重要的内容。但令人遗憾的是,如今法律许多时候给人的印象只是义务。笔者最近在某地看到公路旁和田间地头充斥着这样的标语:“谁烧秸秆抓谁”、“焚烧麦茬罚款1万元、拘留15天”、“坚决打击焚烧秸秆的犯罪分子”等等,这种口出法随的现象在基层可以说是随处可见,农民们看到的“法律”往往是一些充满威胁、恐吓的标语。有个贪官受审时在法庭上振振有词地说:我为人办了事,收一些辛苦费不应该吗?有位学生帮同学去打架将对方打伤,他认为自己是“助人为乐”,“讲义气”,不应受到惩罚。他们在法律观念上的空白和无知令人震惊。

  那么,公民怎样才能信仰法律呢?关键是要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要把法律的条文视为雷池和高压线,不得逾越和触碰,从而使人们在工作生活中对法律产生一种真正的敬畏,自觉用法律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动,切实做到“做人有底线、做事守法律”。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核心是树立宪法至上的理念。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不可有丝毫的亵渎与蔑视,坚持依法治国首先是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行政首先是坚持依宪行政。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还必须摒弃法律只是工具的思想。长期以来,由于受人治思想的影响,一些人特别是少数官员往往把法律只是当作实现一定管理目标的工具,而工具是可以替代的,由此也就经常出现以权压法和权大于法的现象。其实,从根本上来说,法律既是规范人们行为的工具,更是体现人们追求社会公平正义和美好生活的理想和意志。公民对法治的信仰,恰好就是信仰法律规定中蕴藏的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并将其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培养公民对法治的信仰,是一个聚沙成塔、集腋成裘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要广泛开展“学法规、用法规、守法规”活动,宣传法规知识,传播法治理念,把法治教育纳入公民理论学习和教育培训体系,引导民众把依据法规作为一种原则来坚持,把维护法规作为一种责任来履行,把遵守法规作为一种习惯来养成,把贯彻法规作为一种素质来培育。学习法律同做其他任何事情一样,光有热情是不够的。如果没有明确的目标,适当的内容和正确的方法,那么,人们学法的热情就不会持久,要取得显著的成绩也是困难的。

  学习法律不只是关系到公民个人的事情,而且是我国民主和法制建设的迫切需要,是我国改革开放和能否实现中国梦的客观要求,它对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影响,因此,每个公民都应把学法的目的同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伟大目标联系起来。学法的目的明确了,人们才能有长久的学习热情,也才能有克服困难的勇气和信心,这是学习法律常识的思想基础。

  学习法律要循序渐进、由浅入深,由共性到个性。首先要系统学习和掌握《宪法》的内容,懂得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然后要认真学习与每个人关系最密切的法律,如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婚姻法、继承法、经济合同法、教育法、兵役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儿童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在此基础上,根据各自的职业需求,学习有关专业方面的法律。

  学习法律要掌握方法。要注意从具体条件出发,把学习法律条文与学习法律基础理论结合起来;把学习法律常识同学习文化结合起来;把学习法律常识的多种形式结合起来。学习法律的形式多种多样,主要有学习法律原文,经常看有关法律的报纸杂志、书籍,听法律宣传讲座,听广播、看电视、参观展览等。

  总之,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的树立,既有赖于国家的努力,也有赖于公民个人的努力。一个人只有从内心深处真正认同、信任和信仰法律,才会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在全国普及法律常识的今天,学法的途径是多种多样的。每个公民应根据自己的文化程度、工作性质、时间安排等具体条件,尽可能地把各种学习形式结合起来,争取学好,努力做一个学法、知法、守法的好公民。 (作者单位:孙爱霞 省水利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