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修订发布《生鲜乳购销合同(示范文本)》

02.06.2016  16:22

5月27日,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新修订的《生鲜乳购销合同(示范文本)》(GF-2016-0157),自2016年6月1日起实施。原《生鲜乳购销合同(示范文本)》(GF-2008-0157)同时废止。

  近年来,我国奶业生产方式快速转变,生鲜乳质量大幅提升,生鲜乳购销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对维护生鲜乳正常购销秩序、保障购销双方合法权益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农业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组织开展相关调研,充分采纳各地行业主管部门、协会、企业、奶牛养殖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后,修订完善了生鲜乳购销合同示范文本。

  新修订的合同示范文本在保持合同的完整性、规范性、引导性方面,作了较大的修改和完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更加注重提高合同履行力,增加了见证人选择性条款,修改了价格条款和拖欠货款违约金支付比例等;二是更加注重维护收购人和销售人的合法权益,修改了生鲜乳购销数量条款,增加了奶农对与货款结算有关数据有异议时的解决办法,修改完善了争议解决办法等;三是更加注重保障生鲜乳质量安全,增加了签订合同各方在发现生鲜乳中存在或可能存在添加违禁物质时的举报义务,增加了收购人与销售人可以商定其他质量标准作为合同的附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