厨房倒塌六旬老人被压身亡 法院判决房主承担主要责任

21.10.2014  16:40

        湟中县多巴镇某村的村民张某、杨某怎么也没想到,原本是乡里乡亲间一次友好的聚餐,却因为自家厨房的突然倒塌砸死了人,让自己坐上了被告席。近日,湟中县人民法院多巴法庭审结的一起建筑物倒塌责任纠纷案二审结果生效,法官依法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判决厨房的所有者张某、杨某为倒塌致人死亡承担60%的责任。

        去年7月的一天,多巴镇某村六旬老太张某花与同村其他几位老太见天气晴好,又是农闲时节,便相约来到被告张某、杨某家中“打平伙”(聚餐)。原本是一件挺开心的事情,不料意外却从天而降。上午11时许,几位老太在张某、杨某家厨房做饭时,房顶却突然塌落,将在场的几位老太砸伤。其中,张某花受伤最重,被送往湟中县第二人民医院抢救,同日因伤情严重又被送往青海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救治。住院治疗三天,共花去医药费14931.24元,经新型合作医疗报销8989.36元。7月29日,张某花家属放弃治疗,随之出院后死亡。为此,今年1月,张某花的丈夫及子女把张某、杨某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赔偿未报销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合计141191.98元。

        在法庭上,成了被告的张、杨二人觉得很委屈。他们说虽然自己对张某花的死亡感到内疚,但自己也被倒塌的房屋砸伤,花去5、6万元的医疗费。而且发生事故的厨房一直在使用中,不是危房,发生灾害是他们无法预见的。

        湟中法院一审后认为,张、杨二人作为倒塌事故发生的厨房所有人,疏于对房屋的管理与维护,致使存在安全隐患而发生张某花死亡的损害后果,且不属于不可抗力所致。故张、杨应承担责任。鉴于张某花是自愿前往张、杨家中用餐,而非受邀,且死亡与家属放弃进一步治疗有一定关系。故确定二被告对损失承担80%的责任。湟中法院一审判决张、杨承担80%的责任,即110770.54元。

          一审宣判后,二被告提出了上诉。日前,经西宁市中院二审,认为一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正确,但对责任划分做出了变更,最终判决张、杨承担60%的责任,即83078元。

        法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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