厨房倒塌六旬老人被压身亡 法院判决房主承担主要责任
去年7月的一天,多巴镇某村六旬老太张某花与同村其他几位老太见天气晴好,又是农闲时节,便相约来到被告张某、杨某家中“打平伙”(聚餐)。原本是一件挺开心的事情,不料意外却从天而降。上午11时许,几位老太在张某、杨某家厨房做饭时,房顶却突然塌落,将在场的几位老太砸伤。其中,张某花受伤最重,被送往湟中县第二人民医院抢救,同日因伤情严重又被送往青海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救治。住院治疗三天,共花去医药费14931.24元,经新型合作医疗报销8989.36元。7月29日,张某花家属放弃治疗,随之出院后死亡。为此,今年1月,张某花的丈夫及子女把张某、杨某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赔偿未报销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合计141191.98元。
在法庭上,成了被告的张、杨二人觉得很委屈。他们说虽然自己对张某花的死亡感到内疚,但自己也被倒塌的房屋砸伤,花去5、6万元的医疗费。而且发生事故的厨房一直在使用中,不是危房,发生灾害是他们无法预见的。
湟中法院一审后认为,张、杨二人作为倒塌事故发生的厨房所有人,疏于对房屋的管理与维护,致使存在安全隐患而发生张某花死亡的损害后果,且不属于不可抗力所致。故张、杨应承担责任。鉴于张某花是自愿前往张、杨家中用餐,而非受邀,且死亡与家属放弃进一步治疗有一定关系。故确定二被告对损失承担80%的责任。湟中法院一审判决张、杨承担80%的责任,即110770.54元。
一审宣判后,二被告提出了上诉。日前,经西宁市中院二审,认为一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正确,但对责任划分做出了变更,最终判决张、杨承担60%的责任,即83078元。
法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