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当前重性精神病患者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06.05.2014  20:17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卫生局、综治办、公安局,省第三人民医院:

  为加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卫生部、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关于做好当前重性精神病患者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疾控〔2012〕69号)精神,现就做好我省重性精神病患者救治、救助、服务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落实患者随访服务措施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实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2年版)》,落实重性精神病患者分类管理措施,重点做好病情不稳定患者的随访管理。对于无法入院的不稳定患者,基层医疗机构要增加随访次数,及时掌握患者情况,督促患者按时服药,为患者家属提供护理及康复指导。要进一步完善医院-社区一体化防治网络,建立精神病人收治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重性精神病患者连续服务与管理机制。

二、多渠道解决患者救治救助问题

         各地要高度重视居家重性精神病患者的服药问题,对于贫困重性精神病患者,应当多渠道解决患者医疗费用问题,按照医保先报、符合条件的医疗救助、财政兜底的做法,确保患者不因贫困而得不到救治。综治、卫生、公安等部门要推动基层政府成立患者关爱帮扶小组,协助符合条件的患者办理精神残疾证、低保证等,切实帮助患者及其家庭解决生活与治疗困难。

三、加强信息沟通与共享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密切协作,认真做好重性精神病患者的发现报告工作。各级公安机关与卫生部门要完善患者信息共享机制。对于病情不稳、未接受治疗、未持续用药等高风险患者,卫生部门要及时通报当地公安机关。卫生部门、公安机关应本着人文、关爱的精神为患者提供服务,仅限于在本辖区提供服务时使用患者信息,并注意保密,严格禁止患者信息利用扩大化。开展患者走访时,要着便装,注意方式方法,避免给患者及其家庭带来不便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四、因地制宜制定救助政策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精神卫生法》的宣传贯彻力度,按照职责分工,强化责任与措施落实,切实改善重性精神病人的治疗与管理。依托政府医疗救助体系和精神卫生防治服务网络,进一步完善城市、农村牧区贫困精神疾病患者医疗救助政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疾病患者监控管理政策,依法做好城乡贫困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救助和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疾病患者的强制收治管理工作。

五、加大考核力度

重性精神病患者救治救助、服务管理已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考评。综治、卫生、公安部门要及时将本通知精神向党委、政府报告,努力争取加大对相关工作的督促、指导和投入,共同做好重性精神病患者救治救助、服务管理工作。遇有重大、突发情况,要及时报告同级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