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鸡不成蚀把米 被判缓刑悔不该
近期,民和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喇某因犯盗窃罪,被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喇某,系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前河乡某村人。去年在竞争本村社长一职时,喇某因竞争失败与竞争对手产生了怨气,喇某一直对此事耿耿于怀。去年3月的一天,喇某醉酒后为发泄心中不满,悄悄潜入本社公用水窖,将村民共用水泵偷回家中藏匿。第二天,同社村民发现水窖里的水泵被盗,立即向社长和村主任告知水泵被盗一事,随后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派出所民警和村主任、社长遂即赶至现场,又把社员们都召集起来,打算先在内部展开排查,挨家挨户搜一遍本社村民的家。这时,混在人群中的喇某坐不住了,主动站出来承认是自己偷了水泵,并带领民警前往家中,交出了藏匿的水泵。考虑到水泵系该社生活必需品,民警未对涉案水泵进行扣押,发还该社后将喇某依法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询问。据喇某交代,他与现任社长素有矛盾,竞争失败后,一直心有不满,想着如果把水泵偷了,社员们吃不上水一定会去找社长的麻烦,便借酒壮胆,将公用水泵偷回家,藏到炕角后用被褥盖了起来。后经民和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涉案水泵价值3655元,喇某因涉嫌盗窃罪被民和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喇某为报私怨,秘密窃取公私财物,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价值达3655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案发后,民警进行现场调查时,被告人喇某主动承认其盗窃水泵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盗水泵已返还该社,没有造成实际损失,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喇某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且经社区矫正部门评估,认为被告人喇某适用缓刑对其居住地无重大不良影响,故对被告人喇某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远亲不如近邻”,同为一个村社抬头不见低头见的村民,应该和睦相处,互相帮助,齐心协力,共同致富,且“冤家宜解不宜结”,只要互让一分,便能少很多是非,在法治社会,广大公民应当自觉学法知法守法,切不可因一泄私愤,最终触犯法律吞下苦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