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元散酒被灌进高档酒瓶

20.05.2015  21:54
核心提示:   近日,平安县人民法院对王某、陈某假冒互助青稞酒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和七个月,并处罚金7200元和4800元。  2014年11月,被告人王某为牟利,从一陌生

   近日,平安县人民法院对王某、陈某假冒互助青稞酒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和七个月,并处罚金7200元和4800元。

  2014年11月,被告人王某为牟利,从一陌生人手中购得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互助”牌、“天佑德”牌系列青稞酒商标、包装盒、空酒箱等材料后,将每斤4.5元的散酒灌进塑料桶内,并指使被告人陈某帮助其在互助土族自治县某村村民家中及平安县某商店内,将低价的散酒灌装进假冒的“互助”牌、“天佑德”牌高档的酒瓶中。被告人王某将假冒的23件138瓶“互助”牌、“天佑德”牌系列青稞酒以低价出售给平安县某烟酒店的经营者张某。同时,张某又将酒退给王某,王某将23件青稞酒运至平安县平安镇某村村民家中储存。之后,被告人王某又将假冒的部分“互助”牌、“天佑德”牌系列青稞酒以低价出售给平安县另一烟酒店的经营者郭某。

  2014年12月,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将从某超市购买的假冒云锦七彩互助2箱、织锦七彩互助1箱、4A八大作坊1箱,上交给海东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共查获假冒的“互助”牌、“天佑德”牌系列成品青稞酒、包装材料等,经价格中心鉴定,价值55107.8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二被告人积极退赔非法所得款项,羁押期间表现良好,并积极履行财产刑,具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