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论】公共外交与中国的规范供给
【光明论•全球治理青年学人】
作者:北京外国语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副教授、公共外交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尹继武
向国外公众阐释一个“真实的”中国,减少偏见,树立中国的正面形象,成为一段时期以来国内对公共外交内涵的主流理解。把中国介绍给世界,让世界了解一个客观和真实的中国,这种基于“纪录片”式的公共外交,是建立于一个潜在的预设,即由于信息不对称、沟通不畅,导致各种误解、偏见的产生。但是,“纪录片”式的客观展示,只能尽最大可能让对方了解到真实的中国,但能否喜欢中国,仍是不确定的。
究其原因,在于中国向国际社会的公共外交,必须聚焦于向他者展示自身的规范、价值和理念。规范是对于什么样的行为是正当的原则规定,基于此,公共外交应该围绕向国际社会展示我们所认为的“好的世界”和“好的社会”的价值理念。而这些好的规范和价值,无论是通过何种公共外交传播形式,都是对于中国自身内在传统和现实经验的“艺术包装”。接下来的问题就是,什么样的规范和价值才是中国公共外交所应该承载和表达的呢?如何确保公共外交的效果呢?
其一,基于人性的规范。 不同社会、不同政治体制下,人性是否可以相通,人性是否具有本质差异的看法,成为人际和社会沟通的基本哲学前提。伟大的艺术品之所以能够打动人心,成为经典,其原因在于它能够捕捉到人性中最为深刻的东西。如此说来,公共外交所传达的规范应该是基于人性的规范,由此不同社会的公众才能引起情感共鸣,才能理解、接受和认可。这是确保中国的规范供给成效的最为基础的保障。心理学特别是神经科学的诸多发现,证明了人性的无本质差异一面,所以过于强调差异,这不利于公共外交的国外公众接受度。特别是,通过远距离的媒介方式塑造公众良好印象,更应注重基本的人性规范;面对面交流的公众外交,才有可能理解不同的人性差异及其表现。
其二,注重操作性规范的表达。 如果我们把规范区分为价值观规范和操作性规范两种类型,中国向国际社会的规范倡议特性,就是重点强调价值观规范,而具体的操作性规范则较为含糊。比如,和平共处的国际相处原则,是一种宏观的价值层面的规范,但对于如何实现和平共处,如何处理冲突等,缺乏相应的第二层次操作性的规范,而更多强调和平、谈判和非武力等的重要性。对于和平发展规范理念的强调,也是停留于价值观的宣誓层面。但是在等级制的无政府状态国际社会中,如何实现和平发展,处理冲突等,并没有非常细节的行为原则相配套。国内学术界精英,比如阎学通教授提出道义现实主义,认为中国的“仁”、“义”和“礼”规范,比西方的“自由”、“民主”和“平等”更为有利于国际社会的治理。但是,这些规范理念都是价值观层次的探讨,尚未有较为细致的行为准则与之匹配。鉴于此,公共外交应该更多向国际社会展示偏向于操作性的规范。
此外,相较于中国更为强调在人际和国际的基本相处原则,比如和平共处、新型大国关系等,中国在具体的全球治理、非传统安全等问题领域,尚没有系统的规范倡议和创新。比如,关于人道主义规范、医疗等与普通个体福祉更为息息相关的具体功能性规范,中国的倡议和创新并不多见。少有的例外,包括对于人权规范的自我再阐释,提出“共同但有区分的责任”发展规范等。为了让中国的公共外交实践让他者更容易理解和接受,公共外交实践所内涵的规范理念应该更多聚焦于普通个体和国家的基本福利相关的功能性事务治理的规范理念的表达。
其三,防止公共外交实践中规范表达的冲突。 尽管规范的表达在公共外交实践中应该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但规范的表达及其效果仍存在诸多问题,最为突出的是规范的冲突问题。表现之一就是价值观或原则性规范与操作性规范的错位。原则性规范更多是对于具体价值的宣誓和表达,这是宏观的价值定位,在具体的问题处理和实践行为中,将这些价值在行为准则中体现出来可能存在偏差。在一些情境下,操作性规范及其贯彻可能会违背基本的价值观。表现之二是国内和国际规范的一致问题。国内社会与国际社会存在差异,所以中国向国际社会表达自己的规范理念时,也有可能向外展示的规范,与国内自身倡导的规范是不一致的。表现之三,向外表达的规范都是较好价值和行为原则,但中国外交中的具体行为,以及中国国内的矛盾解决和冲突处理中的行为是不同的。
中国的公共外交目标,在于塑造形象,改善认知,树立情感,影响政策。要完成这一任务,通过诸多渠道和技术的公共外交实践,必须聚焦于向国际社会表达中国自身的规范理念和价值。 规范供给确保公共外交的成效,人性原则是基础,操作性规范是方向,功能性规范是重点,最后还需做到规范的内外一致。
(本文是作者在2016年4月10日北京外国语大学举行的“公共外交北京论坛2016”发言的基础上整理而成。)